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及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9-09-01 08:11:15
窃取单位商业秘密后跳槽又允许新任职单位使用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索引】
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刑二初字第93号(2006年2月22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刑二终字第50号(2006年10月11日)
【案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裴国良。
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重所)是以研发冶炼、轧钢、重型锻压和环保设备为主的科技型企业,尤其在板坯连铸设备的设计制造方面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为了保护单位的知识产权,西重所于1996年制定了《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与本单位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了职工对单位知识产权的保密义务。被告人裴国良作为西重所培养的板坯连铸技术方面的高级工程师,也与西重所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00年1月,西重所与辽宁凌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钢公司)签订了《凌钢2号150×750毫米板坯连铸机工程技术转让合同》,承接了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主机设备部分的设计工作。2001年6月,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投产。同年10月某天,被告人裴国良在西重所其办公室内工作时发现,其使用的电脑中有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主机设备的设计图纸光盘,即违反西重所有关保密规定私自将该光盘内容复制到其电脑中。11月初,西重所按照合同约定,向凌钢公司提供了该所刻制的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主机设备设计图纸光盘一张。2002年6月,被告人裴国良向西重所提出辞职,随后被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聘任并担任了该公司副总工程师。9月28日,中冶公司与四川威远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威远公司)签订了《135×750毫米二机二流板坯连铸机总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7296万元。10月19日,又与山东泰山钢铁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签订了《135×800毫米二机二流板坯连铸机总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7560万元。被告人裴国良担任以上两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同年“国庆”期间,裴国良返回西安休假,后将其私自复制的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主机设备设计图纸的电子资料又复制到笔记本电脑中并带回武汉,不久又传至中冶公司局域网上。该公司设计人员主要利用上述图纸资料,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威远公司和泰山公司项目的设计并交付制造。
2003年5月,西重所工程师胡新立、冼纪元等人前往西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冶公司)联系业务时,在该公司车间内发现中冶公司委托加工的两套板坯连铸机主机设备与西重所为凌钢公司设计的板坯连铸机主机设备十分相似,即回单位向西重所领导汇报了该情况,其后该所在自行展开调查了解后认为中冶公司非法使用了西重所已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图纸,。公安机关接报后从西冶公司查扣了中冶公司委托加工制造的设计图纸1040张,与西重所涉嫌被侵权图纸一并送往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科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中冶公司为威远公司、泰山公司设计的板坯连铸机主机设备图纸与西重所为凌钢公司设计的图纸无实质性区别。又经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西交大鉴定所)鉴定:西重所凌钢2号150×750毫米板坯连铸机技术符合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法定技术条件。被告人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至少17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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