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的区别在哪

发布时间:2020-05-05 07:54:15


  在日常生活中与人发生矛盾是再说难免的,但双方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就需要进行请求民事调解或者诉讼。很多人会把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两者的概念搞混淆,那么,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的区别在哪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个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的区别在哪

  1、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

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

  2、体现的意志不同。

  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

  3、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

  当然二者之间还有其他的区别,,它具有诉讼的性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民事调解书的制作应与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样,应当合乎相关的要求。

  二、判决理由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法性。在判决书中写明判决理由,既是法律本身的要求,又必须反映法律的精神,即必须具有通常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判决理由须是正义和理性的体现,这是判决理由的最重要的特征。

  第二,逻辑性。判决理由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必须具有逻辑性。判决理由的展开,建立在给予所认定的事实,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重论理、说理,才能达到其用来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目标

  第三,实在性。判决理由必须是遵循事实,依据法律,并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而得出,必须实实在在,不能遮遮掩掩,更不可以是空洞的说教。

   三、关于民事判决书的模式选择

  民事判决书是否需要统一的模式,见仁见智。笔者主张,我们尚处在学习、模仿的初级阶段,应采用德国模式来改造我国的民事判决书—将我国现行民事判决书整体结构倒置,即将“事实、理由、结论”改为“结论、事实、理由。”通过对大陆法系民事判决书结构的考证得知,德国、意大利、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均采“结论、事实、理由”模式。德国历史上概念法学非常发达,法学家以及法官具有严谨的法律思辨能力和高超的法律推理能力。德国的民事判决书采取这种模式,与其法学之发达、法律推理之严密不无关联。而我国缺乏这样的法学理论背景,我们的法官长期没有受过这样的思维训练。

  因此,采用德国裁判模式,对提高我国法官的法律思维和推理能力,增强裁判说理的充分与透彻,大有裨益。同时,这样调整也符合当事人的阅读习惯和企盼心理,符合案件从审理到判决的内在逻辑。民事判决书实为法官的论文,其论点就是判决结论。判决书内容就是要围绕主文从事实和法律来论证判决的合理性、正确性。一篇文章有论点,有论据,首尾呼应,才符合文章作法。实际上,采用“结论、事实、理由”的做法,实乃恢复我中华裁判文化传统。我国古代的历朝判词以及民国时期、直至延安时期的民事判决书均采此法。法国倒是采用“事实、理由、结论”传统模式,与我国现有模式相同。但法国民事判决书也和我国现行判决书同样简单,是否是一种巧合,抑或其中蕴涵某种规律性,值得深思。

  以上就是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的区别在哪这个问题。区分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法律概念,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懂法的良好市民。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大家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