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在先权利 维护公平竞争——从一起商标与企业字号纠纷案看二者冲突的解决

发布时间:2021-06-05 04:23:15


“智光”与“智明”的纠纷

  2005年5月,漳州智光眼镜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智光公司)诉漳州智明眼镜有限公司(简称智明公司)将其注册在第九类上的“智明”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注册并突出使用,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智明”牌眼镜即为智明公司所生产,使智光公司销量减少,声誉受损。

  经查,智光公司系2001年8月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眼镜及附件制造”,其“智明”商标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李智明的名字延伸而来,并与企业字号结合形成“光明”之意。“智明”商标于2003年2月15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眼镜、夹鼻眼镜、隐形眼镜、眼镜框、眼镜盒等。由于其产品质量可靠,知名度高,销路一直很好。

  智明公司系2003年2月20日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也是“眼镜及附件制造”。其“灵光”商标于2004年12月获得核准注册,使用商品与“智明”商标相同。智明公司成立后,由于其在企业名称使用上突出了“智明”二字,缩小了“灵光”商标所占面积,导致许多经销商和消费者都误以为“智明”牌眼镜是智明公司所生产,客观上造成了智光公司眼镜生产、销售量下降。

  商标与字号冲突的表现

  上述情况是一种典型的企业字号与商标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此类案件正在逐渐增多。因此,解决好这种纠纷,是新形势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

  首先应看到,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按法定程序由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范与保护。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诸要素的组合而构成,在一个国家(地区)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在登记的区域内、自成立之日起享有专用权。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文字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二是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三是将企业名称的简称注册为商标。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有:从内在因素上讲,是因两者都具有相同的商业标识功能。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识,商标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识,两者都是一种标记性的知识产权,都是企业商誉的一个重要载体,都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经营者都通过它们引导消费者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判断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从外在因素上讲,企业名称与商标的登记管理虽然都在工商部门,但工商部门内部是按不同专业和标准实施操作与管理的,尤其是企业名称实行的是按管辖区域分级登记的管理体制,这就在制度上为冲突埋下了根源。

  解决纠纷的原则及途径

  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保护合法在先权利的原则,二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企业在权利的取得上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权利的使用上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智明公司在同类产品上将智光公司的“智明”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是在智光公司尚未正式拿到商标注册证,实施登记的工商部门和智光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主观上具有借他人品牌及声誉搭车之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智光公司在争议期内提出要求保护其“智明”牌商标专用权,制止智明公司利用其字号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请求撤销智明公司的企业字号的请求,,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的规定给予支持,并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规定予以纠正。

  处理上述纠纷时,按《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市报省一级工商部门,。一旦省级工商部门作出撤销智明公司字号的决定,。反之,对要求保护其企业名称权、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则由省一级商标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商标局,再由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此,笔者以为,只有及时纠正智明公司不适宜的企业字号,才能有效保护智光公司的在先商标权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权。

推广实行商标和企业字(商)号一体化保护措施。由于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比商号制度健全,如果能将企业字号同时注册成商标,就可充分利用商标的保护体系对字号实行一体化保护,如原“漳州制药厂”变更为“漳州片仔癀集团”,原南靖无线电厂变更为“万利达集团”等。鉴于商标和商号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与功能是同质的,两者都标识了产品与服务的来源及质量,凝聚和代表了企业的商誉,因此对商标与字号进行一体化保护是可行的,也是构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