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小企业应该怎样进行保护商标
发布时间:2019-08-05 00:01:15
核心提示:小编获悉,很多微小企业因为资金规模较小,不知道如何更好的进行自己的商标品牌保护,所以,很多时候忽视了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提供微小企业怎样更好的进行保护自己的商标。
(一)低成本保护原则
微小企业资金规模较小,这也是妨碍其进行商标保护的重要原因。如果连原材料购买和房租都已举步维艰,品牌保护便已成为奢求。因此,微小企业商标保护宜采用低成本原则,具体包括:1.文字商标与图形商标合并注册,合并注册,即是将文字与图形放在一起作为一个商标给予保护,相比较分开注册,合并注册可以减少注册成本,但它的缺点是,商标使用过程中,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不能改变。而企业基于灵活使用的目的,还是会将文字与图形分开使用,因此,较好的策略是,企业先行以较低的成本合并注册,待发展过程上,适时再分开注册,即所谓“先合后分”。2.保护商品尽可能满项填写,微小企业在商标注册时,在选择保护商品时,往往只会选择当前企业经营的商品,而忽略企业今后可能延伸的商品;而一旦企业改变经营产品,需要重新注册商标;为降低保护注册成本,企业在商标注册时应将同一类别中可能涉及到的商品满项(一般为十项)填写。3.黑白商标优于彩色商标。彩色商标虽然漂亮,但却不适合微小企业,对于微小企业,产品定位和推广策略还处在不断探索中,包括商标的颜色也都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求证,所以不宜在商标注册时确定商标颜色。注册黑白商标的优势就在于,在使用中可以根据需要改变颜色;但如果注册彩色商标,则只能使用固定颜色,若要改变商标颜色,还需要重新注册,这显然会增加微小企业的注册成本,而注册黑白商标,既能满足其随机而灵活的推广需要,又可以减少保护成本。
(二)统一保护原则
微小企业人力、物力、财力都极为有限,多品牌推广显然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微小企业应当汇集所有优势,先集中推广一个品牌。因此,对于微小企业而言,企业的商号与商标最好能够统一,如企业名称为某某太平洋食品公司,其商标也是“太平洋”食品,商号与商标统一有利于提升消费者的品牌认知度。然而,大多数微小企业是在公司成立后,才去申请商标,,而商标审核是由国家商标局负责,这也就意味着,公司名称核准后,对应的商标却未必能够核准,所以实践中商号与商标难以统一。因此,要做到二者统一,微小企业的创办者在公司名称核准前,还需要进行商标检索,公司成立与商标注册二项工作同时推进,才有可能做到商号与商标统一。
(三)多类别保护原则
根据尼斯分类标准,商标根据其保护的商品性质,可分为45个类别,如化学用品为第1类,而服务为第25类,企业在商标注册时需要根据企业经营商品的性质来选择注册类别。根据我国商标法“一类一申请”原则,一个商标只能在一个类别上申请,而很多企业往往需要在多个类别上同时注册,才能做到全位的保护,如经营电子商务,除了需要在42类(计算机服务)上注册,还需要在35类(销售服务)类上注册。大多数微小企业在商标注册时,基于省钱之原则,往往只选择一个类别注册,而忽略多类别同时保护,这也就给企业后续发展带来引患。固然,对于微小企业而言,低成本原则很重要,但低成本的前提是要以商标周延保护为前提,因此,微小企业有必要根据行业需求,尽可能做到多类别同时保护。
(四)变通保护原则
微小企业申请的商标被驳回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其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汉字资源总体而言也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尤其是寓意较好的汉字的排列组合的数量是有限的,辅之我国商标法近似保护原则,即只要与在先申请商标构成近似,在后申请即会被驳回,如已有在先申请商标“万淇”,在后申请商标“淇万”仍将被驳回,这样,微小企业在申请商标时被驳回的可能性就很大,在遇有近似商标已在先申请的情况下,微小企业往往只有改名,而改变后的名子往往又与企业商号差别较大,违反了统一保护原则,淡化公司品牌形象。相比较而言,不妨采用“变通保护原则”,在近似商标之前加上一或二个汉字,既保留了原有商标名,又与近似商标形成区别,如企业欲申请商标“万淇”,但该商标已在先注册,企业不妨在其前面加上一个或两个汉字,如“天万淇”、“火万淇”,既保护了“万淇”二字,又形成了与“万淇”的区别。
最新资讯
-
08-02 2
-
04-29 1
-
09-17 0
-
02-21 1
-
08-26 1
-
08-0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