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用权冲突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18 21:15:15


某公司于1995年12月16日和1996年元月29日,先后以每箱39.70元的价格从河南省汝阳县康御酒厂购进“杜果”大曲酒、“社康”大曲酒1020箱。该公司以每箱41.00元至43.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了932箱。由于“杜果”、“社康”的文字与汝阳杜康(集团)公司的“杜康”注册商标十分近似,尚未销售的88箱“杜果”大曲酒、“社康”大曲酒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封。该公司以“杜果”大曲酒的文字及装璜图案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应受“专利法”保护为由,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提出异议。

这是一起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的典型案例。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都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但这些权利的取得也都必须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清“杜果”及装璜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期后于“杜康”商标的初审公告Et期后,根据《商标法》第38条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规定,认定为侵犯“杜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销售“杜果”大曲酒、“社康”大曲酒;2、消除尚未销售的侵权酒商标标识;3、处以10000元罚款。

编辑日期:1997-6

来源:商标通讯

作者:徐永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