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刚:互联网为商标专用权保护出新课题
发布时间:2019-09-30 16:04:15
12月19日,“2009首届中国互联网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高峰论坛”今日杭州拉开帷幕。论坛以“创新、保护、发展——金融危机下中国互联网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为主题。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赵刚在“互联网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主论坛”上表示,互联网在为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导致了许多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出现,除利用网络直接销售侵权假冒商品外,还存在域名抢注侵犯商标权、文本语言元标记对商标的隐性侵权、网络广告和网络链接中使用他人的商标等侵权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如何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惩处相关商标侵权行为。
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行为相比,都是“商标侵权行为”,只不过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领域的延伸,由此形成的网络商标侵权也是传统商标侵权在网络领域的扩张,仅手段不同而已,从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上讲应当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全可以根据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侵权处理的规定予以查处。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认同上述观点。如河北省2006年十件法治案件之一“石家庄某网络有限公司起诉XX精品店店主”一案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为“XX”文字标记通过石家庄某网络有限公司拥有的“XX”网站使用业已形成广泛市场认知,石家庄市某市民销售“XX”牌茶杯、鼠标垫等产品,又在网络空间以“XX精品店”为名销售产品,其行为构成对该网络公司的侵害,责令该店主停止销售有关产品,删除在“淘宝网”上带有“XX”文字的相关内容,并赔偿原告3000元。
由于违法手段和形式不同,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在形式和内容上确实呈现出了与传统侵权行为不同的新特点:地域性更广、受众更多,管辖难以确认,给侵权查处工作带来困难;手段相对隐蔽,侵权人难以确定,侵权货物难以查找;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以及相应国际法律的缺乏使跨国商标侵权难以查处。尽管如此,现代技术足以使侵权人在互联网上雁过留痕,因此只要下功夫,通过互联网的商标侵权仍然逃不脱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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