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胡柚”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发布时间:2019-11-15 02:14:15


近些年来,常山县在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大胆实践,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95年,“常山胡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1998年10月28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属农产品原产地保护证明商标,成为浙江省第一件证明商标。

一、“常山胡柚”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在“常山胡柚”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和保护过程中,当地工商等部门主动参与、努力实践,做了大量探索性的工作。1998年7月,常山胡柚证明商标一经初审公告,工商部门就开展了调查摸底,并于9月下旬向县政府提出了《关于加强“常山胡柚”证明商标管理,切实做好准备工作的建议》,从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建立组织机构、规范使用商标标识及商标印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1999年初开始,该县着手组织“常山胡柚”证明商标的全面实施准备工作,县政府对“常山胡柚”证明商标给予了高度的重视,1999年5月14日县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常山胡柚”证明商标实施意见的通知》,该文件从加强领导、规范包装物、组织打假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要求,提出常山胡柚证明商标“分批使用、逐步到位”的原则:2000年,县政府又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常山胡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然而,正当“常山胡柚”使用证明商标制度准备在全县实施时,1999年全国的水果市场,包括常山胡柚出现了严峻的“卖难”现象,“常山胡柚”证明商标被迫中止推行使用。2000年10月,常山县天宝果业有限公司、常山县香溢实业公司、常山县胡柚良种场等三家企业提出了使用申请,并报国家商标局备案。至此,“常山胡柚”证明商标的实施经过两年多的探索与准备,迈出了规范使用的实质性一步。

二、在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是企业、农户依法使用证明商标的意识淡薄,规范“常山胡柚”证明商标难度大。

从历史传统因素考虑,“常山胡柚”这一名称是全县人民共同创造的财富,在当地群众看来使用或不使用“常山胡柚”完全是自己的事:加之企业和农户对证明商标了解不多,依法使用“常山胡柚”证明商标的意识淡薄,因此要将其使用纳入规范难度很大。目前,该县只有三家企业申请使用“常山胡柚”证明商标,可以说还是在带有一定行政命令情况下才使用的。全县胡柚年产量达7万多吨,而通过正当途径规范地使用“常山胡柚”证明商标的却极少,众多的贩销户、柚农、胡柚生产经营企业擅自使用“常山胡柚”证明商标的现象仍然普遍。

二是宣传不到位,认识上存在偏差。

胡柚作为常山的一大特产,是全县农业主要的支柱产业,“常山胡柚”这一名称已延续使用了近20年,但作为证明商标的常山胡柚,知道了解的人还不多,许多人认为“常山胡柚”这一名称是全县共有的财富,不能为一家单位所拥有,因而对规范使用“证明商标”有抵触情绪。另一方面,对“常山胡柚”宣传投入太少,企业和农户对常山胡柚证明商标缺乏应有的认识,大多数的人甚至认为“常山胡柚”是县政府注册下来给大家自由地使用的。历史传统延续下来的认识上的偏差,加之宣传不够,致使“常山胡柚”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一种水果的通用名称,其市场知名度正渐渐被“天子”、“天宝”等胡柚品牌所替代。同时,因申请使用证明商标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并要交纳商标许可备案等相关费用,使得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农业龙头企业对申请使用证明商标兴趣不大,有的甚至拒绝使用。

三是管理难以到位、执法难度大。

常山胡柚是该县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县政府对“证明商标”寄予厚望,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它同时是牵涉到千家万户、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个农业产业。从法律角度来讲,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证明商标就是侵权行为,但具体而言这种行为又不同于普通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侵权人比较多、分散,且以农户、贩销户等自然人为主;侵权人在证明商标注册前就已经使用了多年,绝大多数不是故意侵权,一旦查处问题多,比较敏感;单个侵权行为涉及的侵权金额比较小等等,注册人的管理和监控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工商部门的执法难度也很大。如1999年出现常山胡柚“卖难”现象时。县委、县政府方百计帮助农民推销胡柚,而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人就根本不可能对证明商标实施有效的管理,工商部门同样难以对众多的侵权人进行查处。

三、加强对“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的几点设想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证明商标的认识。

因我国“证明商标”起步较晚,立法还不完善,证明商标的学术研讨尚未形成氛围,大多数人.包括一部分商标管理人员和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了解不多、不深;加之宣传不够,或在宣传中没有突出证明商标的特点、没有将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区别开来,因而使许多人的证明商标意识淡薄,认为证明商标是社会的共同财富,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的商标。因此必须加强对证明的宣传。首先.各级工商部门要将宣传证明商标作为整个工商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通过举办培训班,“送法下乡”等形式,经常向企业和农户宣传“证明商标”的有关法律知识;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商标管理人员和注册人的培训,适时地组织他们进行法律法规、证明商标知识的培训学习,以提高其业务,管理水平,并通过这批人员的“二传手”作用,将证明商标的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向企业和农户进行宣传。其次,注册人要对证明商标进行适当的,必要的广告宣传。重点是宣传证明商标对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的意义和作用,《证明商标使用和管理规则》,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相关手续以及证明商标的专用权和品牌形象等等,使“证明商标”家喻户晓。第三,学术刊物,新闻媒体要经常性地组织一有关证明商标方面的学术研讨,以营造良好的证明商标研讨氛围,同时也可供基层商标管理部门和注册人借鉴学习。

通过多方位的宣传,来增强人们的证明商标意识,使人们认识到证明商标的意义、特征和使用程序,认识到证明商标同普通商标一样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注册人许可就擅自使用证明商标是违法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商标的保护同样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旦人们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企业和农户就能积极主动、规范地使用证明商标,注册人就能进行有效的管理,证明商标的作用就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

二是要规范注册人的使用人行为,对“证明商标”进行市场化运作。

一般来讲。农产品的原产地证明商标,大多是当地政府授权具有检测和控制能力的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作为注册人,进行申请注册和管理的,带有一定的政府行为色彩,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因注册人缺乏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专职的工作人员、实施难度大等客观因素,使证明商标的管理和使用普遍不规范,其积极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地发挥。对此:

首先要进一步规范注册人的的行为,在保护上充分调动工商部门、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积极性。证明商标要得到有效地保护,注册人和使用人必须规范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证明商标的文字和图形;注册人要切实履行监测和控制职能,严把产品质量关。不断提升证明商标的含金量;同时注册人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将使用人名单报工商部门存查和商标局备案,便于工商部门正确判断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以保护证明商标的专用权。

其次要对证明商标进行市场化运作,走长效管理、可持续发展之路。“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一样,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使用得当、管理和保护到位,对于保证产品质量,创立知名品牌,提升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就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否则有可能一文不值。因此作为注册人的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应将“证明商标”当作自己的财产一样来认真对待,对其进行市场化的运作,必须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抽调专职的人员,专门负责对证明商标使用的申请受理、审查发放准用证,以及对被使用者进行监督、对商品进行检测和费用的收取等等,真正将证明商标作为一个事业来进行经营管理。此外,还要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历史传统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如前所述,证明商标尤其农产品的原产地证明商标对于保证农产品质量,创立知名品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证明商标的社会效益是第一位的。在证明商标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能只顾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对一些社会涉及面比较广的证明商标,其许可使用费用就不能收得太高,甚至可以在几年之内免费提供使用,等使用和管理基本规范了再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样既可减轻群众和企业的负担,又可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使群众和企业渐渐认可并接受证明商标,同时还便于注册人对证明商标实施有效的管理.体现社会效益。

其次,作为证明商标的农产品原产地名称往往经历了几十年、上百年甚至更长的历史,是广大劳动群众乃至几代人智慧的结晶,是一种知识产权,因而在这里面就牵涉到一个历史传统与法律法规冲突的问题。从历史传统来讲,原产地名称在当地已被广大群众使用了多年,现在要通过证明商标的形式加以保护,但还应考虑习惯和传统的因素,如果搞“一刀切”,硬性规定群众不能用,群众的心里可能承受不了,甚至于有抵触情绪;而从法律法规角度来讲,“证明商标”拥有专用权,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就构成了商标侵权,要受到商标法律法规的制裁,因此在具体的管理中就要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在使用过程中,遵循“分批使用、逐步到位”原则,确定几家农业龙头企业先使用,不可强求“一步到位”;对当地农户群众因历史传统习惯,不存在恶意使用证明商标的情况,应以教育引导为主,一般不宜进行处罚;对外地企业等因恶意实施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工商部门就要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证明商标的专用权。

◇作者单位:浙江省常山市工商局

编辑日期:2001.9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陈用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