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不得做为商标使用?

发布时间:2019-08-30 06:04:15


  根据《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