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思必”难得爱

发布时间:2019-08-13 08:16:15


异议人马斯公司对商标局《关于第955297号“爱思必”商标异议的裁定》不服,申请复审。
  商标局异议裁定的主要理由是,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为“爱思宝”,被异议商标为“爱思必”,指定商品均包括动物饲料,两商标虽然前两字相同,但尾字不同,从而使两者在呼叫上存在明显区别。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完全能够将两者区分开来,而不致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
  商评委经复审后认为,被异议商标“爱思必”与在先注册的异议商标“爱思宝”均属无确式含义词汇,仅尾字不同,在视觉和呼叫上均已构成近似,且二者指定使用商品都含有动物饲料(包括非医用饲料添加剂及催肥剂),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从而导致误认、误购,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异议人复审理由成立。
  最终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第955297号“爱思必”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