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议答辩书的几点要求

发布时间:2019-08-22 20:08:15


关于异议答辩书的几点要求
  1、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三款赋予异议人3个月补充异议证据材料的时间,因此,商标局一般在异议期满3个月后,向被异议人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被异议人超过规定期限答辩的,视为未答辩。
  2、被异议人在提交答辩书时应当一并交送商标局发出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或者其复印件,以便计算机二期后的扫描录入。
  3、被异议人在提交答辩书时,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收到答辩通知书的日期,从而证明其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例如,商标局邮寄异议书及答辩通知书的信封。
  4、与异议申请书相同,被异议人在答辩书上需要加盖企业公章。被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答辩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异议人委托代理组织提出异议办理。
  5、答辩书的补正。对于形式要件上有所欠缺的异议答辩书,比照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由商标局通知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可以通过补正程序解决的问题包括:(1)异议答辩书缺少被异议人签字或者盖章的;(2)被异议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答辩缺少代理委托书或者代理委托书有缺陷的;(3)被异议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答辩,邮戳不清,难以确定答辩提交日期的;(4)答辩书有其他缺陷的,如被异议人章戳与初步审定公告上的被异议人(注册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被异议人名称变更缺少登记机关证明的。
  五、关于异议及答辩证据材料的补充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对商标异议和答辩证据材料的补充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该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或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异议和答辩证据材料的补充期限,异议人或答辩人在提交异认申请书或答辩书后至商标裁定前,可以随时补充证据材料,商标局应当接受。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将补充异议或答辩证据材料的期限定为3个月,实际上是对异议程序的完善和异议工作的规范。有利于督促异议当事人及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和提高异议程序的效率。该款规定“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实质就是期满未提证据材料,异议人或答辩人丧失了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3个月”是异议当事人搜集、整理、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也是一个合理期限。一般来讲,只要异议人或答辩人积极主动,完全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证据材料提交给商标局。
  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名义、地址等影响法律文件送达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的书面说明及证据材料,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被异议商标发生转让的,当事人还应当向异议裁定处附送《转让申请商标申请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