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保护范围的重要根据
发布时间:2019-08-11 17:56:15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保护范围的重要根据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专利权人不能实际占有,所以不能依发明创造本身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应当以权利要求书界定。但是对于权利要求书应如何理解,是严格依照其文字、措辞进行解释,还是以文字、措辞为主,兼顾其它?对此,各国大体有三种做法:
1 周边限定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应严格依照其文字内容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在一般情况下,解释保护范围要比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稍窄一些。美国采此原则。
2 中心限定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但认为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完全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应该以权利要求书作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将中心四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应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德国过去采此原则。
3 折衷原则
欧洲专利公约及参加该公约的各国都采用此原则。这种原则认为,专利的保护范围应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应当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这个规定既给专利权人以公正地保护,又给第三者以合理的确定性,比较合理。
我国专利法采取了第三种原则,《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依此规定,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辞为准。这也就是说,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在这一点上,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一项技术构思尽管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所体现,但如果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就不在保护范围之内。说明书本身不能确定保护范围。
第二,权利要求只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所记载的必要构成事项的简洁表述。因此,为了搞清楚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应当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和附图,以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和效果。这种参考、解释不应当是消极的、被动的,即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了含混不清的时候才参考说明书,而应当是积极的、主动的,从一开始就参考说明书和附图,以确定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
第三,为了搞清楚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术语的含义,有时还要参考申请过程中的所有文件,特别是专利权人在文件中曾经认可、承诺、确认或放弃的东西,不得因指控侵权而翻案。为了弄清楚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必要时还应参考申请时的现有技术,如果根据申请时的现有技术,某一技术是当时的未知要素,那么,在权利要求中就不包括该项技术,即它不是专利权应保护的范围。
最新资讯
-
08-25 1
-
08-29 2
-
12-09 1
-
06-07 0
-
【优先权要求】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可要求多少次专利权中顾专利权网
08-10 0
-
【优先权要求】专利申请优先权必须符合的条件专利权中顾专利权网
08-1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