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查
发布时间:2019-08-10 09:57:15
,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婚姻、家庭矛盾问题不容忽视。因此,必须把对弘扬良好的婚姻风气,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予以足够的关切。
近三年来石泉县城关镇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经司法所调处案件的主要情况:2006年度民事纠纷矛盾总数80起,家庭婚姻纠纷为12起,所占比例达15%;2007年度民事纠纷矛盾总数101起,家庭婚姻纠纷20起,所占比例19.8;2008年度民事纠纷矛盾总数130起,家庭婚姻纠纷28起,所占比例21.5%。
从以上看出,一是家庭纠纷居高不下,在数百个民事纠纷矛盾中,家庭婚姻纠纷占总数的四分之一,其中部分家庭纠纷因调解不到位,处理不及时,造成矛盾激化,进而演变成刑事案件。2006年至2008年全县发生因家庭矛盾或锁事纠纷引发的命案为五起。
一、家庭、婚姻矛盾纠纷成因分析
婚姻家庭矛盾形成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是极其错综复杂的。
1、文化素质低,家庭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目前许多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性格内向孤僻、不与他人交流,一旦达到忍耐极限,很容易采取过激行为。在农村,文盲半文盲还大量存在,这些人往往自制能力差,发生纠纷时容易采取极端行为。日常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双方不能及时互相沟通,正确处理,当事人遇事自制能力差,容易导致悲剧发生。
3、传统观念的影响。“男尊女卑”、“三从四德”、“重男轻女”等落后的观念引发的一些隐形婚姻家庭纠纷,而纠纷当事人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的影响,导致纠纷不能被及时发现,错过调解时机。
4、打工有“外”,缺失家庭责任感。当前农村越来越多的人外出“淘金”,很多夫妻聚少离多长期分居,一些人为外界诱惑所影响,乐不思蜀,容易产生婚外情,导致矛盾发生;还有部分夫妻一方长期在外打工,对孩子、对家庭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强烈不满,导致家庭发生矛盾。
5、基层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存在不足。如信息不灵,一些调解人员对婚姻家庭纠纷重视不够、缺乏有效化解办法,部分调解人员素质低等等。“清官难断家务事”,由于夫妻矛盾具有隐蔽性、隐私性,外人无从知晓,即使其他人看到、听到,除了在发生激烈争执时,暂时劝解平息一下外,对矛盾的解决,往往也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二、化解对策
1、加强纠纷信息网络建设,做好预防。婚姻家庭矛盾之所以容易激化,往往是有了矛盾后为外人所不知,无人转化疏导,但也不完全是没有征兆。要通过健全纠纷信息网络,发挥调解“耳目”的作用,提前做好预防,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果及时发现家庭纠纷,很多命案是可以制止的。此外,当事人的亲友应该是能够最先发现矛盾的人,亲友的规劝也更能让当事人接受,“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因此,家庭、邻里之间发生矛盾,亲友也要及时发现,正确引导当事人,做好预防工作。
2、大力发展家庭经济,是维护家庭稳定的治本措施。 古语道:“仓禀实而知礼节”,如果家庭条件好,有致富门路,无睱顾及其他。实践证明,在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了,家庭矛盾就少。同样道理,只有家庭和睦,才能同心同德发展家庭经济,才能发家致富。所以,家庭和睦和发展家庭经济是二者相辅相承的关系,不可分割。
3、与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提高广大群众的道德、文化素质。建议在做好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推进公民的道德教育,逐步提高群众的文化素质,从根本上预防这类纠纷的发生。
4、与普法工作紧密结合、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要把当前开展的“五五”普法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化解纠纷的同时,广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群众自觉、依法化解纠纷的能力,使普法与民调两项工作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5、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群众提供及时有效法律服务。民间纠纷排查出来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及时介入,协助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对调解难度较大,或者不能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的民间纠纷,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积极为当事人代理,对生活困难者实行法律援助,把纠纷引入诉讼程序,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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