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初见成效
发布时间:2020-09-10 04:36:15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乐山市局的指导下,经我局与市交警大队共同协商,成立了峨眉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去年10月1日正式挂牌运行以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资源优势,运用多种调解手法,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截止今年2月底,我会共受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27件,成功调处25件,调解成功率占95.9% ;经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而终结2件,占受理数的4.1%。在调解成功事故赔偿中总标的共306万元,每件平均标的12.24万元;涉及交通事故死亡赔偿9件,占36%;伤残16件,占64%。为当事人挽回各种经济损失累计224.58万元。实践证明,实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时间,大大减少和降低了诉讼成本,,初步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一、领导重视,启动迅速。接到省司法厅、、 <乐山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的通知》的文件后,,迅速碰头协商,就人民调解机构、人员组成、场所保障、办公设施、专职(含兼职)调解员的选配、经费保障等进行了详细研究,达成了共识,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有力支持,及时成立了由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和市交警大队主要领导为正副组长、中层干部为成员的指导工作小组,负责全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的协调指导工作,成立了峨眉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具体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日常工作,从而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地组织保障。
二、 选好人员,强化培训。在人员选配上,我们严格按照政治素质好、有法律基础、有一定调解经验的选人标准,从政法战线的退居二线和退休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同时从交警中挑选部分骨干为兼职调解员。在此基础上,强化专兼职调解员业务培训,认真学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并组织调解人员到资阳、广安、南充等地参观学习开展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使他们很快掌握和熟悉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的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各项损害赔偿的标准及计算方法,通过模拟测试和实际操作,目前选聘的专兼职调解员,都能独立制作交通事故调处的一套法律文书,基本适应了交通事故调处工作需要。
三、规范程序,依法调处。坚持“依法调解、公平公正”是做好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的关键。在实践中,我们从规范程序入手,坚持依法调解。一是规范工作内容,明确规定了调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纠纷,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双方当事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一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即可受理;死亡的,待死检和火化后受理;残疾的由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残废等级后受理;财产损失较大的,由有关机构作出财产损失评估后受理;只有根据损害程度不同,按照不同的赔偿标准,才能确保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法合理解决,也才能体现公平公正。二是规范工作流程。从矛盾纠纷的受理、矛盾纠纷的登记、纠纷的调查询问、纠纷的调处、协议书的制作、协议履行、归档保管等严格按照人民调解的有关要求进行了规范。规定交通事故调解必须在三十日内调结,对三十日内不能达成协议的,制发《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终结书》交当事人各方,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移转交警进行行政调解,,给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权利,确保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无缝对接。三是规范了调解的纪律。规定调解员必须严格保持中立,按照自愿、平等、协商原则,依法调处纠纷。坚持文明调解,积极宣传《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教育当事人及亲属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严禁搞有偿调解,坚持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和遵守回避制度等。通过规范程序,依法调处,其效果明显。从制发的25件《协议书》履行情况看,已有19件涉及赔偿金额167.58万元履行完结,分别占件数和总金额的76%和75%,其余6件尚在履行中,尚未发现一件有疑异或不履行的情况。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已得到了社会和当事人的普通认可,张显出良好的公信力和强劲的生命力。
四、形成“三方联动”,拓展事故处理渠道。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与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形成三方联动工作模式,构成了交通事故调处的“三维空间”,给当事人自由选择增加了渠道。作为“三大调解”之一的人民调解具有其独特优势:一是方便群众,人民调解程序启动速度快,方便灵活,可依当事人共同申请启动,也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自行主动介入或者接受党委、政府指派介入,免费调处纠纷;人民调解室直接设在交警大队内部,与交通事故处理紧密衔接,调解没时间、次数限制或时限较长,可多次反复调解纠纷,为群众提供了方便,节省了时间,节省了诉讼费用,深得广大群众欢迎。二是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与事故处理民警相比,事故处理民警既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裁判员”又是处理的“调解员”,一旦当事人一方对事故认定有异议,进入调处阶段容易出现不信任或不接受调解的尴尬局面,而人民调解员则在调解交通事故纠纷中身份更为超脱,容易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认同度高,更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三是解放了警力,人民调解员参与交通事故调解,是对交警警力有益的补助,事故处理民警可以从事故纠纷烦琐的调解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现场勘察、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办案过程中,有利于办案质量的提高。总之,实施“三方联动”,形成了交通事故处理“三大调解”格局,大大方便了人民群众,是我市政法战线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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