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03 23:01:15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全文

  【发文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发布日期】:2005-4-1

  【执行日期】:2005-4-1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本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汕头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汕头市专利金奖;

  (二)汕头市专利优秀奖;

  (三)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

  专利奖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实行限额,汕头市专利金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6项,汕头市专利优秀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12项,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不得超过10名。

  第三条 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专业评审组,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制定专利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七条 申报专利奖的专利,必须是本市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或在本市实施的、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的有效专利。

  第八条 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的评奖标准:

  (一)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或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评奖标准:

  (一)是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发明人,在发明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或在关键技术和技术难题的解决中做出了重大技术创新;

  (二)其发明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其发明专利无专利权属纠纷或发明人纠纷。

  第十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申报或推荐专利奖的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申报或推荐专利奖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的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人或推荐单位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有效、真实的材料,报送所属区县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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