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20-10-15 00:46:15
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失业保险条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内容分类】失业保险
【分类细目】基本制度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1999-1-22
【实施日期】 1999-1-22
【发文号】 第258号
第258号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例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向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基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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