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调解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16 14:15:15


  【内容提要】: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被广泛适用的准则,调解原则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散发着独有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调解原则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视。本文仅仅就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进行分析讨论。提出了民事调解中应遵守的正义、自愿和合法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几项原则,指出了在民事调解工作中的几项措施,重点对当前我国现行民事调解制度中存在的如:调解“三原则”的确立与合意解决争议的机制不相符、诉讼调解无审级限制、反悔权的不适、恶意调解缺乏制约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得出了应对民事诉讼的调解制度改进和完善的结论,并提出了完善和解决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适宜调解原则、缩小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取消反悔权、调解协议无效的认定、诉讼调解适用案件的范围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得出了调解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当前大力提倡和谐理念的新形势下,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为社会消除不安定隐患,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更应该广泛使用的结论。

  【关键词】:民事诉讼 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被广泛适用的准则,具有优良的司法传统,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原则是调解人采用依法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相关权益等纠纷的原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构成一个完整的调解体系。调解原则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散发着独有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调解原则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视。因此,如何依法适用调解原则,加大调解原则的适用力度,达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的社会效果,是司法领域的一个主流问题。本文仅仅就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进行分析讨论。

  一、调解中应该坚持的准则

  在当今崇尚和谐理念的社会背景下,司法实践中理所应当广泛运用节省诉讼成本、平息矛盾、化解纠纷的调解原则。那么,如何正确适用调解原则,真正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让人民群众深刻体会到法律设置调解原则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和良好影响哪?笔者认为应该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正义原则。

  正义原则要求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站在中立的位置居中调解。,笔者认为其中最关键的是以下三项:

  首先,法官要保持中立。法理中的“自然正义”法则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调解法官不得与案件有着任何形式的偏私,而应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如果法官不中立,则必定会引起当事人的猜疑和不服。尤其是要杜绝隐瞒事实真相,用哄骗方法达到调解目的的做法,要向当事人讲明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及处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要全面公正地划分当事人在纠纷中应负的责任,不允许回避矛盾,用“判”或“压”的手段和稀泥。

  其次,要使调解过程透明化。调解的结果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之上,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参与调解的全过程,就很难表明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实践中调解法官大多单方面与当事人接触,以此最终促成调解,当事人没有能够参与调解的全过程,正义就有可能无法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再次,要掌握及时调解原则。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现之一就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合意时,法官要及时判决。而实践中,由于调解法官就是审判法官,个别法官调解不成久拖不决,致使当事人精疲力尽,最后不得不勉强接受调解的现象。

  因此,,,以此为界,,定能让这一“东方经验”重放光彩!

  (二)坚持自愿和合法性原则。

  调解制度是建立在诉讼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的基础上,以及在法官的正义主持下,双方诉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方式,。作为一种法定的审判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判决。。

,合法性原则与自愿原则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自愿是前提,合法是保证。合法性原则要求调解活动既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序良俗。自愿原则本质上要求以合意为核心解决纠纷,其最大特点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延伸,而不是法官的强迫。法官必须居中调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始终体现“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也许有的观点会说:调解是在牺牲一方当事人利益和权利的基础上达成的。其实不然,法无禁止即权利,牺牲一部分的合法权利以换取更多的利益完全是当事人权衡后的选择,“没有哪个人会为了找回一块银子而付出一块金子的代价”。因此,,则不符合调解合法性的原则。从形式上看,一方当事人的让步的确牺牲了其部分合法权利,但实质上诉讼主体充分自由地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同样是一种当事人各得其所的利益分配方式,体现了个体以牺牲较小利益而谋求更大价值的社会公正。这种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使当事人在平衡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基础上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其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最大范围保护,。因此,、制度和程序进行,当事人在调解中是自愿的,则当事人在其处分权覆盖范围内,无论其让步幅度有多大,无论调解协议的内容偏离“判决”的结果有多远,都不会与“合法性”相冲突,这也与用宽容主义原则来评断行为合法性的原则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