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部分收费,简化办理程序,完善电子申请
发布时间:2020-04-12 01:43:15
取消部分收费,简化办理程序,完善电子申请
取消部分收费,简化办理程序,完善电子申请--新《专利审查指南》解读(四)
——与法律手续及事务处理有关的修改解读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法律手续及事务处理的修改秉承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的宗旨,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科学设置程序,完善法律规定,在充分维护发明创造者的正当利益的同时,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改革专利费用管理制度,科学合事设置收费程序
现行的专利费用体系迄今已经运行8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专利收费项目繁多,缴费程序复杂。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之一就是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简化收费项目,合理设置收费程序。
首先,取消了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期限提出恢复权利请求,需要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考虑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从而导致权利丧失,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申请人主观意愿,再要求申请人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显失公平,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取消了这一规定,从而使收费程序更加合理。
其次,取消了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一方面,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另一方面,原实施细则却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法律允许的第三年度提出实审请求,却要缴纳这一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此次取消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充分考虑了申请人的利益,进而完善了收费制度。
同时取消的费用还有因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中止请求应当缴纳的中止程序请求费,因提出强制许可请求应当缴纳的强制许可请求费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申请人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费用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如果申请人在汇款时遗漏了必要的缴费信息,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专利局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允许申请人补充缴费信息,虽然增加了收费部门的工作量,但为申请人提供了救济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申请人的需求。
简化各种手续的办理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专利申请人自申请专利之后,办理各种手续就会接踵而来,例如,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办理委托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恢复手续等等。如何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是本次指南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有关费用。原审查指南规定: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 取消部分收费,简化办理程序,完善电子申请
取消部分收费,简化办理程序,完善电子申请--新《专利审查指南》解读(四)
——与法律手续及事务处理有关的修改解读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法律手续及事务处理的修改秉承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的宗旨,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科学设置程序,完善法律规定,在充分维护发明创造者的正当利益的同时,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改革专利费用管理制度,科学合事设置收费程序
现行的专利费用体系迄今已经运行8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专利收费项目繁多,缴费程序复杂。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之一就是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简化收费项目,合理设置收费程序。
首先,取消了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期限提出恢复权利请求,需要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考虑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从而导致权利丧失,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申请人主观意愿,再要求申请人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显失公平,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取消了这一规定,从而使收费程序更加合理。
其次,取消了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一方面,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另一方面,原实施细则却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法律允许的第三年度提出实审请求,却要缴纳这一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此次取消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充分考虑了申请人的利益,进而完善了收费制度。
同时取消的费用还有因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中止请求应当缴纳的中止程序请求费,因提出强制许可请求应当缴纳的强制许可请求费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申请人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费用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如果申请人在汇款时遗漏了必要的缴费信息,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专利局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允许申请人补充缴费信息,虽然增加了收费部门的工作量,但为申请人提供了救济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申请人的需求。
简化各种手续的办理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专利申请人自申请专利之后,办理各种手续就会接踵而来,例如,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办理委托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恢复手续等等。如何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是本次指南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有关费用。原审查指南规定: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 了专利代理机构,费用减缓请求书都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此次审查指南修改增加了申请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规定。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并提交声明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此项规定无需全体申请人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极大地方便了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同时解决了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电子申请并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复杂的难题,提高了办理手续的效率。
考虑到申请人的利益,对当事人办理恢复手续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可办理恢复手续补正的范围。原审查指南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办有关手续。而申请人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审查员仅进行等恢复费的处理,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未缴纳恢复费,那么直到恢复期限届满后,审查员才作出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因未在规定的恢复期内缴纳恢复费,不予恢复。此时,申请人再想补缴恢复费为时已晚。为了贯彻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宗旨,切实为申请人办实事,此次审查指南修改对办理恢复手续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只要申请人提交了恢复权利请求书或者缴足了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审查员均发出办理恢复手续补正通知书,给予申请人办理手续补正的机会,从而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完善电子申请的相关规定,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2001年7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即电子文件形式,首次将电子申请纳入专利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电子申请的发展状况却不尽人意。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为申请人提供更优更好更快捷的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指日可待。因此,完善电子申请的相关规定也是此次审查指南修改的重要内容。
本次审查指南修改将以电子文件形式办理各种手续,即电子申请,与以纸件形式办理各种手续的不同之处,单独撰写成章,并明确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除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申请。
电子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此次审查指南修改明确了电子申请用户是指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办理了有关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
此次审查指南修改增加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方式包括:当面注册、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明确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签字或者盖章,在电子申请文件中是指电子签名。电子申请文件采用的电子签名与纸件文件的签字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此次审查指南修改还明确并扩大了电子申请受理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送的各种通知书和决定,如果自发文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未接收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专利局可以发出纸件形式的该通知书和决定的副本,这一规定解决了电子申请用户的后顾之忧,在申请人未能及时接收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的情况下,以发出纸件通知书提示申请人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知识产权报 孙传利)
取消部分收费,简化办理程序,完善电子申请--新《专利审查指南》解读(四)
——与法律手续及事务处理有关的修改解读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法律手续及事务处理的修改秉承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的宗旨,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科学设置程序,完善法律规定,在充分维护发明创造者的正当利益的同时,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改革专利费用管理制度,科学合事设置收费程序
现行的专利费用体系迄今已经运行8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专利收费项目繁多,缴费程序复杂。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之一就是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简化收费项目,合理设置收费程序。
首先,取消了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期限提出恢复权利请求,需要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考虑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从而导致权利丧失,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申请人主观意愿,再要求申请人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显失公平,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取消了这一规定,从而使收费程序更加合理。
其次,取消了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一方面,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另一方面,原实施细则却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法律允许的第三年度提出实审请求,却要缴纳这一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此次取消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充分考虑了申请人的利益,进而完善了收费制度。
同时取消的费用还有因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中止请求应当缴纳的中止程序请求费,因提出强制许可请求应当缴纳的强制许可请求费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申请人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费用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如果申请人在汇款时遗漏了必要的缴费信息,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专利局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允许申请人补充缴费信息,虽然增加了收费部门的工作量,但为申请人提供了救济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申请人的需求。
简化各种手续的办理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专利申请人自申请专利之后,办理各种手续就会接踵而来,例如,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办理委托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恢复手续等等。如何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是本次指南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有关费用。原审查指南规定: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 取消部分收费,简化办理程序,完善电子申请
取消部分收费,简化办理程序,完善电子申请--新《专利审查指南》解读(四)
——与法律手续及事务处理有关的修改解读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法律手续及事务处理的修改秉承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的宗旨,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科学设置程序,完善法律规定,在充分维护发明创造者的正当利益的同时,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改革专利费用管理制度,科学合事设置收费程序
现行的专利费用体系迄今已经运行8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专利收费项目繁多,缴费程序复杂。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之一就是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简化收费项目,合理设置收费程序。
首先,取消了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期限提出恢复权利请求,需要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考虑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从而导致权利丧失,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申请人主观意愿,再要求申请人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显失公平,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取消了这一规定,从而使收费程序更加合理。
其次,取消了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一方面,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另一方面,原实施细则却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法律允许的第三年度提出实审请求,却要缴纳这一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此次取消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充分考虑了申请人的利益,进而完善了收费制度。
同时取消的费用还有因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中止请求应当缴纳的中止程序请求费,因提出强制许可请求应当缴纳的强制许可请求费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申请人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费用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如果申请人在汇款时遗漏了必要的缴费信息,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专利局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允许申请人补充缴费信息,虽然增加了收费部门的工作量,但为申请人提供了救济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申请人的需求。
简化各种手续的办理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专利申请人自申请专利之后,办理各种手续就会接踵而来,例如,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办理委托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恢复手续等等。如何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是本次指南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有关费用。原审查指南规定: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 了专利代理机构,费用减缓请求书都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此次审查指南修改增加了申请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规定。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并提交声明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此项规定无需全体申请人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极大地方便了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同时解决了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电子申请并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复杂的难题,提高了办理手续的效率。
考虑到申请人的利益,对当事人办理恢复手续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可办理恢复手续补正的范围。原审查指南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办有关手续。而申请人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审查员仅进行等恢复费的处理,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未缴纳恢复费,那么直到恢复期限届满后,审查员才作出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因未在规定的恢复期内缴纳恢复费,不予恢复。此时,申请人再想补缴恢复费为时已晚。为了贯彻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宗旨,切实为申请人办实事,此次审查指南修改对办理恢复手续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只要申请人提交了恢复权利请求书或者缴足了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审查员均发出办理恢复手续补正通知书,给予申请人办理手续补正的机会,从而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完善电子申请的相关规定,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2001年7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即电子文件形式,首次将电子申请纳入专利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电子申请的发展状况却不尽人意。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为申请人提供更优更好更快捷的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指日可待。因此,完善电子申请的相关规定也是此次审查指南修改的重要内容。
本次审查指南修改将以电子文件形式办理各种手续,即电子申请,与以纸件形式办理各种手续的不同之处,单独撰写成章,并明确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除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申请。
电子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此次审查指南修改明确了电子申请用户是指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办理了有关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
此次审查指南修改增加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方式包括:当面注册、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明确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签字或者盖章,在电子申请文件中是指电子签名。电子申请文件采用的电子签名与纸件文件的签字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此次审查指南修改还明确并扩大了电子申请受理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送的各种通知书和决定,如果自发文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未接收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专利局可以发出纸件形式的该通知书和决定的副本,这一规定解决了电子申请用户的后顾之忧,在申请人未能及时接收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的情况下,以发出纸件通知书提示申请人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知识产权报 孙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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