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瓶装“新”酒侵犯专利权
发布时间:2019-08-18 12:26:15
经过数月的等待,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谷酒业)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赵显涂松了口气。近日,针对一些酒厂的群体性侵权行为,绵阳市知识产权局做出他人侵犯丰谷酒业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有关专家认为,回收专利权人制造、销售的废酒瓶作为酒瓶再利用,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旧瓶新酒引发专利纠纷
丰谷酒业是四川省规模最大的综合性酿酒企业之一。2006年7月,丰谷酒业在市场上发现,绵阳市三台县鲁湖酒厂生产、销售的名为“丰杯头曲”的涉嫌专利侵权产品。原来,该酒厂在市场上通过回收丰谷酒业的旧酒瓶生产、销售自己的白酒。丰谷酒业认为,鲁湖酒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就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应承担侵权责任。
2007年1月23日,绵阳市知识产权局经口头审理,做出了处理决定。被请求人鲁湖酒厂的侵权行为成立,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专利号ZL02356137.8“丰杯头曲”酒瓶的侵权行为,并不得将侵权产品投放市场。
被请求人不服绵阳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认为丰谷酒业虽然拥有“酒瓶”外观设计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但丰谷酒业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酒瓶经生产、销售白酒后,已经获得了收益。根据专利法规定的“权利用尽原则”,鲁湖酒厂使用回收的旧酒瓶生产、销售自己的白酒,这种废物利用的行为不再构成对请求人“酒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随后,鲁湖酒厂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5月9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审理后,做出“维持绵阳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的行政判决。随后,被请求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1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7年4月,丰谷酒业就三台县鲁湖酒厂专利侵权向绵阳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市中院调解,三台鲁湖酒厂保证以后不再实施任何侵犯丰谷酒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并赔偿2.5万元。
尽管丰谷酒业多次采取了维权行动,但市场上的侵权产品仍不断出现。2009年5月,丰谷酒业在绵阳、德阳、广元等地发现,市场上未经授权有使用丰谷酒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的酒在大量销售。为此,丰谷酒业向绵阳市知识产权局提起处理请求。经绵阳知识产权局调查,四川柏梓酒业有限公司等8家白酒生产企业和嘉乐副食批发部等2家销售商几乎都是通过回收丰谷酒业的旧酒瓶灌装酒进行销售。日前,绵阳市知识产权局做出处理决定,柏梓酒业等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侵权产品投放到市场。
旧瓶新用当心侵权
据了解,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那么,回收专利权人制造、销售的废酒瓶作为酒瓶再利用是否构成侵权?就此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绵阳市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认为,专利法规定中的“该产品”应当是仅限于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完整产品。请求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酒瓶不是单独向消费者销售,而是与被包装物——酒一起整体出售,酒瓶与酒密不可分。以鲁湖酒厂生产侵权产品纠纷为例,被请求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的“丰杯头曲”酒,其包装物——酒瓶采用回收请求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酒瓶,并非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完整产品。进入市场的“丰杯头曲”与请求人销售的以专利酒瓶作包装的酒相混淆,给消费者以“丰杯头曲”与请求人有关联的误导,影响请求人相关产品市场占有率,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利益,应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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