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址专利遭遇侵权 被告面临高额索赔
发布时间:2019-09-22 11:28:15
近日,记者获悉,国内领先的移动商务服务商锋众公司以上海某公司使用通信共用码12114提供相关手机服务涉嫌侵犯其专利为由,。。 被诉企业涉嫌专利系统和方法侵权 就原告提出的诉讼内容,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了相关专利检索显示,该项技术专利名称为“ 电信数据传输内容中字词符联接电信号码的方法及其系统(发明专利号:ZL 200480009850.2) ,优先权日为2003年10月28日代表该寻址技术专利的原始申请日,2009年6月,该发明专利被授权公告同时获得专利权生效。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原告提出被告侵权的事实是,当普通手机用户发送此类侵权企业注册的短信“内容名”至号码“12114”(通信共用码)后,会收到由号码“12114********6”(此为电信传输号码,通信共用码12114+子号码********6)回复的有关被告公司业务的短信内容。接下来,手机用户可以按照短信的提示进一步发送项目编号,如文字“一”至所述电信传输号码“12114********6”以获得该号码所提供的更多信息。 据律师介绍,此次主诉的纠纷是被告利用通信共用码“12114”提供相关手机服务的行为与该专利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其所使用的系统也正是专利保护的系统,而其处理方法,则正是专利保护的方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市场上没有取得专利授权的任何等同方法和系统都涉嫌侵权。 被诉企业面临高额索赔 据悉本次诉讼原告提出四点诉讼请求: 一、责令被告停止利用“12114”号码发布相关信息构成侵犯中国专利第ZL200480009850.2的侵权行为。 二、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费和其他用于行使上述中国专利权的合理开支。 三、责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人民币。 四、如果被告在接到本起诉状15日内未能明确保证停止侵权并实际停止侵权行为,,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 据律师介绍,被诉企业面临的五十万元人民币经济赔偿损失要求是基于现行法律在此类情况下的规定数额,等今年十月一日起中国新的相关法律生效后,该额度会增加到一百万元人民币。如果被告的侵权获利或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有依据的情况下,例如被告相关的销售收入或原告的相关损失等等,则赔偿损失将根据一定的比例来确定,可以远远超过这一额度。 保护创新 规范发展是必由之路 今年5月30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市场和文化环境。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这不仅是对国际社会的承诺,更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自身需要。 这对锋众这类创新型企业来说无疑是福音,一个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需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尊重、鼓励、保护创新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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