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瓶盖引起外观设计专利纷争

发布时间:2019-08-09 06:18:15


  一个小小的瓶盖,因为它的右视图、主视图、俯视图与某专利瓶盖相同,进而引起一场外观设计专利纷争。日前,,虽然被告辩称其生产的瓶盖的左视图和后视图与原告专利权产品有一定差异。,判决被告侵权。专家就此提醒企业,在企业发展中要注意提升设计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  原告上海嘉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洋)在涉县某门市部发现,该门市部销售的“金诚信”白酒的瓶盖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瓶盖存在诸多相似或相同之处。原告认为,被告“金诚信”白酒的生产厂家泊头市天泉酿酒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制造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于是,将泊头市天泉酿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1998年4月16日,、王政瓶盖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97306642.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附有瓶盖的仰视图、俯视图、右视图、左视图、主视图、后视图,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997年3月14日至2007年3月14日。1999年12月10日,、王政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原告作为受让方依法取得了此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人。合同有效期从1999年12月10日至2007年3月14日,专利权转让费为人民币30万元。另查明,泊头市天泉酿酒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12月26日变更名称为河北一品坊酒业有限公司。而且河北一品坊酒业有限公司前来应诉,对泊头市天泉酿酒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一事没有异议。,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系经专利权转让合同合法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也在保护期限内,被告在该保护期限内生产的“金诚信”白酒的瓶盖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瓶盖存在诸多相似或相同之处,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将被告生产的“金诚信”白酒的瓶盖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因此,在该专利权保护期限内被告的生产、销售与原告相似的专利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  据了解,在这起外观专利侵权案中,造成这起侵权案发生的主要原因,除了因为泊头市天泉酿酒有限公司专利意识不强以外,还因为该公司缺乏较强的外观设计技术研发实力。记者从省中小企业局了解到,目前河北省许多中小企业的外观设计技术实力弱于产品品质方面的研发能力。这直接导致某种流行性设计一出现在市场上,就会有众多的厂商跟进,出现跟风现象。为此,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占清认为,厂商应尽快增强在产品外观设计方面的研发和创新能力,不然很可能会陷入专利侵权的泥潭中。  刘占清律师建议,经营企业要主动创新,企业不仅要加大外观设计的研发投入,还要及时将自主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同时,企业还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肩负起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他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除了抓紧制订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完善和健全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执法严肃、,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侵权行为外;还要加快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贯穿到从研究开发到产业化的各个科技创新环节中去,特别要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技术创新主体以及创造和应用知识产权主体的关键作用。(胡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