烤鱼片外包装上一个“鱼”字引发两家公司闹官司
发布时间:2019-08-22 07:02:15
我省甲食品企业生产的烤鱼片外包装上突出使用隶书“鱼”字,与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上海乙食品企业十分相似,但两企业产品外包装的其他部分并不一样。甲企业的做法是否构成侵权呢? 近日,福建省高院经终审认为,甲企业的做法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万元。 产品外包装相似惹官司 上海乙公司于2003年11月12日取得食品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至今仍有效。该专利产品的突出特征是,包装袋右上侧有线条粗黑的隶书“鱼”字,背面右上角有与正面相同的“鱼”字。 去年8月6日,乙公司从我省几家大超市购得我省甲公司生产的多种类型的烤鱼片。这些烤鱼片包装袋正、背面右上侧也都有一个突出使用的、线条粗黑的隶书“鱼”字变体,与乙公司专利产品来源于同一书法作品。 但甲公司在食品包装袋上留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执行标准、监制商、生产商等信息,与乙公司不同。 乙公司认为,其在使用公知的“鱼”字时,通过其他设计要素的辅助赋予了新的创意,并获得专利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甲公司产品的外包装与其专利图案等同,构成侵权,遂将甲公司推上被告席,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调查支出的费用5万多元。 甲公司坚称自己没有侵权,辩称其包装袋所使用的“鱼”字来源于公开出版的书法刊物,双方都不享有著作权。 比较双方的产品,除了“鱼”字相同外,其他设计要素如字体大小、颜色等均不同。另外,乙公司所提出的赔偿额完全没有依据,属于漫天要价。 终审认定侵权事实成立 福建省高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判断本案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侵权,首先应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其次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作为评判标准。 由于甲公司的讼争产品与乙公司的系同类产品,且其包装袋设计的主要部分与乙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虽然次要部分不同,但二者已构成相近似。普通消费者用一般的注意力,可能会对两种产品产生误认或混淆。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并不禁止专利权人利用公开的素材进行设计,也不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包含有非独创性的、来自公开领域的素材。 甲公司关于其突出使用的“鱼”字字体来自于公开发行的书法刊物,不属于乙公司独创,因此未侵犯对方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主张于法无据,。 由于乙公司的实际损失及甲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省高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别、侵权人的侵权时间、销售范围以及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最终判令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2万元,同时判令甲公司立即停止在相关产品的外包装袋上使用与乙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主要特征相同或相近似的“鱼”字,并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包装袋。(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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