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评价报告将面临三大现实挑战
发布时间:2019-08-05 17:32:15
赵嘉祥:
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过去叫检索报告。新修改的专利法里规定,评价报告可以在主张权利的时候作为判断专利权有效的初步证据。
我认为这是必须做的。
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不经实质审查,所以主张权利的时候就要考虑权利的稳定性,而评价报告恰恰是初步证明权利稳定性的证据。但是我担心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中出现过,我希望在外观设计检索报告中不要再出现。
一是时间问题,不能几个月都做不出报告,应该有一个期限而且要短,比如两个月。
二是这样一个检索报告的作用在于做检索部门进行的检索,而检索的范围要求很大。很多无效宣告案件中,请求人拿着报纸、杂志等刊物作为争取,但这并不在专利文献之内,这个怎么办?实用新型可以检索一下发明专利的资料,甚至可以检索日本的、欧盟的,而外观设计就不行,所以我担心它的作用有多大。
三是法律规定评价报告是一个很重要的文件。但是人民如果只拿评价报告当做一个参考资料的,有可能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被告用已有设计抗辩的时候,他能举出你这个评价报告以外的东西,这个评价报告还应该在检索部门修改,要接受人家的证据。报告的权威性就受到些挑战。
如果这三个问题解决好,我觉得评价报告是一个很好的文件。
卞永军:
我觉得评价报告的作用之一是这样的。因为外观设计是初步审查,没有经过检索,所以评价报告弥补了这样一个缺陷,给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一种参考的作用。,,一看拿出来的证据很明显,,判断的时候,根据评价报告做出一个及时的判断。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检索数据库,我们也正在作为课题研究,也在参考。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基本一样,也有一个数据库的限制,依照的是德恩特最低文献量的要求。对于外观设计,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全世界没有一个通用的组织来协调,国际上外观设计有没有最低文献量的要求,我们也正在做这方面的研究,也参考国外检索系统或者其他系统。但是我们初步定的,日本、中国、韩国、美国的等等,都在数据库里,在逐渐完善。也在调查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很多数据库。中国建立数据库的时候,肯定会考虑,不仅要包括本国的数据库,也包括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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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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