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08 09:16:15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制度有明确规定,但此项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涉及。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由于在刑事诉讼中未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实际上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有违司法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建立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权异议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内容: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具体内容,各国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除被告人之外,还应包括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

  2、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多数学者认为应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作相应限制,应当在法庭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之前,即在法庭调查之前提出。

  3、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一般认为,提起管辖权异议需要具备法定理由才能成立。

  4、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的形式。申请书的书面形式。

  5、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效力。,并依据具体情形作出裁定。

  6、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并应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7、管辖权异议裁决的效力。,。

  8、管辖权异议除审判管辖外,还应包括侦查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