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刑事拘留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0-10-07 23:37:15


  拘留指的是在立案侦查阶段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人身监禁的一种形式措施,可以防止其逃跑或者毁灭证据,如果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延长刑事拘留的,那么延长刑事拘留的条件?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延长刑事拘留的条件

  1、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

  2、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3、延长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二、刑事拘留应具备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三、刑事拘留的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不论何种拘留,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

  2、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4、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5、刑事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刑事拘留一定要具备两个条件: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如果这两者缺了其中一个,那么是不能进行刑事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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