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现”、“撰写方式”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能性研究试评“一种防近视书簿”专利权的无效审查决定
发布时间:2020-06-24 19:49:15
一、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1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防近视书簿”的95111654.1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5年6月9日,专利权人为陆乃炽。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练习本,其特征在于:其制作采用黄色纸张,该黄色纸张的反射光波频谱为波长550-610纳米的色光。” 在撤销程序中,专利权人陆乃炽于2000年11月29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摘要。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练习本,其特征在于:其制作采用黄色纸张,该黄色纸张的反射光波频谱为波长550-610纳米内的色光。” 专利局撤销审查组于2003年4月1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的结论是在专利权人2000年11月29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目前,该决定书已生效。 针对上述专利权,专利代理人”的用途就显现出来了,或者说“专利代理人”的职责便是尽最大的可能使得委托人的专利获得最大的授权范围。 至此,如果在今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人再想无效该专利的话,难度自然会加大了不少,除非该专利(此处指用途发明专利)的 “科学发现”的特征被“否”掉,也就是说该专利丧失了科学发现的范畴的可能性。那么下一步的目标也就是寻找能够证明发明人的“科学发现”(黄色纸张可以防近视的理论是“非新的”)是不成立的,仅能或者说也只能通过该方式来无效掉该专利。
【作者简介】
李洪江,1981年生于山东东营,本科就读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主修金属材料工程专业,并获得工学学士学位。研究生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专业为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研究方向:知识产权。在“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化学、材料领域专利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方面有较深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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