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古酒”傍上“金沙”酒

发布时间:2021-01-15 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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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古酒”傍上“金沙”酒
一、商标权利简述
1、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公司”)是第124667号“金沙及图”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酒,申请日期为1979年7月6日,经过续展,专用权期限为2003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由于该商标知名度较高,目前已经在行政程序中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第124667号“金沙及图”商标
2、贵州省金沙县安底斗酒厂(以下简称“斗酒厂”)是第1753890号“金沙古及图”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酒,申请日期为2001年4月17日,专用权期限为2002年4月21日至2012年4月20日。

第1753890号“金沙古及图”商标
在斗酒厂实际的商标使用当中,是按照下面的方式使用,并且成立了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专门负责“金沙古酒”的销售。

第1753890号“金沙古及图”酒外包装(图片1,横版)

第1753890号“金沙古及图”酒外包装(图片2,竖版)
二、斗酒厂今夕对比
斗酒厂2009年之前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其所使用的包装及品牌跟图片1、2也是完全不相同。2009年之后,金沙公司的一些员工包括中层领导跳槽至斗酒厂,自此,斗酒厂扭转了“销售思路”,更换了产品包装,并进行广告宣传,开始扭亏为盈。
三、斗酒厂的产品包装侵犯了第124667号“金沙及图”商标专用权
斗酒厂在产品外包装上虽然也使用了其第1753890号“金沙古及图”商标,但该商标在整个包装当中所占比重很小,其主要使用的是“金沙古酒”商标。金沙公司的第124667号“金沙及图”商标的显著性部分为“金沙”二字,是消费者认知该商标的主要识别要素。斗酒厂对“金沙古酒”的使用行为属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金沙古酒”未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为“金沙”,是消费者识别该商标的主要要素。“古酒”为酒类通用名称,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不具备显著性。通过对两个商标的分析比对,两商标的显著性部分完全相同,因此,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在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前提下,斗酒厂对“金沙古酒”的使用行为侵犯了金沙公司第124667号“金沙及图”商标专用权。
四、斗酒厂涉嫌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斗酒厂所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实际上是在借助于金沙公司商标的知名度,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金沙公司的合法权益,更混淆了市场,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斗酒厂成立的销售公司与金沙公司只相差一字,同样是有意在向金沙公司靠,这就更体现了斗酒厂的不正当竞争的故意。
目前,两企业之间的商标之战仍在进行,在这个国家日益关注知识产权的时代,企业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打造自己的品牌,维护好自己的品牌。




作者: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