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使用许可行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9 14:39:15


我国《商标法》对使用许可行为的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作为许可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即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规范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规定许可双方保证质量的权利、义务。《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二)规定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及产品产地的义务。《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三)规定强制备案管理。《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