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程序须规范
发布时间:2019-08-28 16:26:15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作出规定,但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说明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因而很难杜绝,恰当的做法是在程序上予以规范和引导,避免对刑事诉讼和当事人权益造成负面影响。
撤回起诉是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由于侦查需要或其他原因在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前,有时会提出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要求。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或没有逮捕必要,不能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或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法律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和做法均不太一致,值得关注和研究。
■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适法性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撤回提请批准逮捕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
那么在检察机关没有作出决定前,?对此法律也没有禁止性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只能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不能有第三种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前提就不存在了,。
目前,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统一使用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软件在审查逮捕的内容中,就有“撤回(提请批准逮捕)日期”一项。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
■撤回提请批准逮捕存在的原因
,但这种做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是较为普遍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在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后,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不应当逮捕,,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要求。二是提请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家属主动表示可以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而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和实际情况不是必须逮捕的。,而提出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要求。四是不批准逮捕率过高,,至少是对提请批准逮捕把握不准。,如果不能批准逮捕,他们可以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以避免出现不批准逮捕的结果。
还有一种情况,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可以避免错误批准逮捕或错误不批准逮捕的风险。二是如果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来不及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准备工作,、监视居住的准备工作。三是可以减少审查逮捕工作量。
■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审查逮捕程序是审批式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法律也没有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的程序。、检察机关对没有法律依据的撤回提请批准逮捕,往往是只做不说(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通常是在刑事拘留的期限内撤回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已经超过刑事拘留期限,检察机关通常要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规定)。此外,逮捕仅是刑事强制措施,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所以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不像撤回起诉那样,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因而没有引起学界和实务部门的足够关注。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加上审查逮捕程序缺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外部监督和制约较为薄弱,目前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在程序上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程序上不规范,各地操作不一。,。,有的复函同意,有的口头表示同意。拘留期限内,,就可撤回对某犯罪嫌疑人的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全案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此外,。
第二,案件出现问题时,责任难以分清。对于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监督部门可能不留下相应案件材料,不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时间一长,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很可能就会忘记当时审查案件的情况,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分清双方的责任。。
第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监督。对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后果,比如是否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做法可能不一致,难以避免隐性超期羁押,检察机关也难以对案件进行有效监督。此外,根据规定,不批准逮捕案件要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则可以不备案,上级检察机关对这部分案件无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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