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瑄:现代国家的法定职责:重塑知识产权法的对价与衡平
发布时间:2019-10-31 18:17:15
必须重新明确“在对价中实现衡平”的精神
既然近代国家经过周密的考虑、充分的权衡才创制出绝对排他性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现代国家及其授权机关就要对它的衡平性负责,经过对价后的衡平应体现在每个知识产权的立法法案中。授权行政机关只能严格执行国家的对价条件,无权修改对价条件和衡平原则。否则,就是法律上的“越权”。特别是在信息社会,任何国家也无权对全球范围内的信息专利权等作出只有利于本国利益的立法。因为知识产权作为传播中产生的财产权,毕竟是建立在社会公众的学习自由权、教育权、。
这个冲突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时,;即使在发达国家内部,该成本发生在少数垄断集团和社会公众之间时,它也需要以社会公众牺牲自己宪法上的自由权为代价。这就违背了知识产权创制的对价条件:社会公众暂时让度的承诺,并没有出卖自己的自由,而是为了实现每个人的自由。除非为了人类的共同发展,否则,版权、专利权向社会公共信息垄断的扩张就没有正当性;如果现代国家坚守“鼓励创新、鼓励表达、鼓励新知识的创造”、促进人类文明传播与科学繁荣的宪法职责,就必须在知识产权与公共知识资源、共享性智慧信息、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私权之间重新进行对价与衡平,目的是为了支持真正自由民主的现代社会和现代法治国家。
国家不干预私法自治的原则不应该成为现代国家放任知识产权扩张的理由
对价与衡平作为知识产权立法原则,,并与私权神圣的理念并存。因为知识产权是制定现行宪法近代国家“创制”的。近代国家在“不得不”的情形中参与知识产权的创制,但它仅提供以“机会”为标的的公平机制,目的是打破平等主体之间的封闭状态或制衡状态,求得各方共同发展,并没有违反私法自治的原则。这是近代国家参与制造的、促进人类文明发展的“多赢机制”,没有干预私法自由。类似一家三兄弟,只有一个上学机会,为公平起见,三个人不能获得平等的机会就不能进行选择;三人中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要求别人让度自己的机会,但三个人都不让步就都失去了上学机会。这是一个封闭的僵持和制衡,在这种情况下,母亲有权“主持公道”并“发布命令”,让兄长上学。其他兄弟承诺暂时让度,是为共同获得新的机会,并没有放弃自己读书的权利。兄长获得增加知识和技能的机会,同时产生帮助和照顾兄弟、为他们带来更大发展机会的责任。否则,母亲“总有责任”对兄长提出补偿兄弟的要求(母亲因此成就了家族共同发展的梦想)。如果你的权利建立在他人限制自由的承诺下,他人的让度应该表达为你的责任,使大家共同获益,否则就不公平。对让度人来说,暂时让度自己的自然权利,是为了自己真正实现自然权利。这就要求在知识产权对价中,国家必须满足“至善”的衡平条件,实现“多赢”的目标,否则,就会出现社会公众暂时的让度超过可以忍受的限度,、思想自由、表达自由等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发生。因此,,现代国家理性维持衡平的责任应该在宪法中重申并被确定下来。
为避免社会公众的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现代国家必须恢复或重建公共利益的空间以恢复传统衡平。第一,必须继续并保留知识产权法中为社会公众保留的、具有权利保障性质的衡平空间。比如,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保护期限限制等,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不授予专利的主题等。,也是社会公众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共利益。如果版权的扩张最终限制了作者获取创作素材和创作的自由,并最终因为自由的限制而丧失作品的自由创作,就会造成一个新型的、现代的封闭社会。第二,现代国家主持的对价,必须由国家依据理性原则来掌握衡平,不能被少数垄断权人控制。如果少数人的垄断权建立在社会公众支付的成本基础上的话,国家有权站在衡平的立场,让社会公众暂时让度宪法上的权利而使自己宪法权利在更高程度上实现。否则,现代国家就会成为少数垄断权人控制社会公众基本需求的工具。第三,现代国家重新建立对价条件,必须拥有实现衡平的正当理由。比如,在传统专利法的框架下,专利权人的绝对排他性权利是以牺牲后续发明人的自然权利为代价的话,那么,近代国家有“正当的理由”这样做:1.后续发明人可以在公开技术基础上继续发明创造,这个权利对任何人都平等存在;2.专利权人的绝对排他性权利是“有期限”的权利,而“有期限”中的衡平是保证技术发明人能够正当地收回其技术投资的成本,并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3.有期限垄断的许诺最后是为了社会公众的信息自由、技术普及和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4.国家保留强制许可制度,允许公共利益与私权冲突时,国家行使特殊的衡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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