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业和研究机构职务发明补偿趋于制度化

发布时间:2020-03-15 19:32:15


  长期以来,由于日本相关法律制度不清晰,多数日本企业内部并无职务发明补偿规定,致使职务发明补偿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职务发明人的正当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引发的重大诉讼案近几年来相继发生。如被誉为“世纪发明”的蓝色发光二极管发明者中村修二从日亚化学工业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仅为2万日圆(约合1,360元人民币),闪存发明者——东芝公司原员工桀冈富士雄从东芝获得的发明补偿则是一辆国产汽车。为此,中村和桀冈分别于2001年8月和2003年4月提起巨额补偿诉讼,调解,职务发明者最终分别得到8.4亿日圆(约合6,700万元人民币)和8,700万日圆(约合592万元人民币)补偿金。

  为在企业与职务发明人间实现利益平衡,2005年4月修订实施的《日本专利法》规定,企业等资方须与员工协商制定合理的发明补偿金额计算方法。一年多来,日本诸多企业开始着手完善相关规定。此举一方面有利于劳资双方出现有关职务发明的争议时达成诉前和解,另一方面亦可防止研究人员因不满仅得到微不足道的补偿金而离职所造成的技术流失等更为严重的后果。

  据2006年1月日本专利局以日本1,093个法人为对象进行的调查结果,80%以上的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已引入职务发明补偿规定。愈来愈多的日本企业开始执行“按产品销售额和专利收入给予职务发明人补偿金”的规定,部分企业则采取了废除补偿金上限的做法,如三菱化学公司的新规定为,5年收益30-60亿日圆的发明补偿金上限是1.5亿日圆(约合1,000万元人民币),5年收益在60亿日圆以上则以2.5亿日圆(约合1,700万元人民币)为上限。2005年,日本先锋电器公司获得补偿金1,000万日圆(约合6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研究人员近10人,最高额达2,500万日圆(约合170万元人民币);武田药品工业公司则共向346位研究人员支付约1.8亿日圆(约合1,20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金。

  闪存专利发明补偿金案原告桀冈富士雄的律师升永英俊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仅据近来相关报道,目前的日本发明补偿金额较2-3年前已大幅上升。以往多数日本企业的相关规定是将发明收益的5%-50%返还发明人,补偿金额低于近来的判例。多数日本企业补偿金额由“劳资协议”决定,但是,员工往往在签署“协议”时言不由衷,其未来的发明补偿也就难以真正得到保障。

  日本一大型电机公司研究部门负责人认为,在当前大幅提高职务发明补偿的新形势下,若研究人员仅仅为获得高额发明补偿进行发明创造,日本将在不远的将来失去技术竞争优势。

  此外,由于半导体技术的特殊性,如一些数码家电产品的一个半导体中涉及的专利技术约为100件,等离子电视机则达200件,企业难以计算每位研究人员的贡献度。为保护自身技术,不少日本企业不申请专利,以不公开其技术,即对核心技术部分作“黑盒化”处理。如此,有关企业、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的处境甚为不利,发明补偿纠纷的发生仍不可避免。(http:www.yomiuri.co.jp 2006/8/9,夏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