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制度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0-02-03 12:40:15


 现在没有国际专利。不存在任何国家授予“国际专利”的可能性。有一些国际协议促进了专利制度的发展但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不是“国际专利”。现有专利制度的框架包括由国家、地区组签署的获取和实施专利的国际法律、组织和管理的协议。

  最重要的协议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即巴黎公约),从那时起它被修改过多次(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1979年)。

  该协议规定了外国申请人的国民待遇、12个月优先权原则和有关专利制度的其它措施。

  关于国民待遇,每个成员国有义务给予其它国家的国民和居民本国公民和居民享有的同样待遇。

  然而,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履行其参加的条约,巴黎公约并没有提供任何形式的措施。这也就是美国动议建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的有关程序的原因之一,如果发生以上情况,抗议可以提交到WTO来争辩一个国家没有履行它的国际义务。WTO可以建立一个包括三个成员的咨询委员会并且上诉可以提交到由一个七人组成的委员会。

  如果两审决定有关国家没有履行它的国际义务,它可以决定在国际贸易领域制裁该国,如允许对来自该国的进口产品不予减少关税。换句话说,制裁不仅限于知识产权领域,而是所有的WTO活动。

  TRIPS,作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议的一个部分,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现在的国际专利制度保护不仅由WIPO公约约束而且也为WTO公约约束。TRIPS协议的出现使得知识产权和贸易的联系变得十分突出。

  所有的发达国家在1995年已经实施了TRIPS协议的原则,换句话说,实施了WTO协议。其它发展中国家,如以色列、墨西哥、印度、巴西和韩国被给予了5年的宽限期并被强制在2000年前实施TRIPS.最不发达国家还有5年的宽限期。这些最不发达国家包括49个国家(34个在非洲(如乍得、尼日尔、莫桑比克、坦桑尼亚或苏丹),14个亚洲(如尼泊尔、不丹和缅甸),1个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这些现在已经是WTO成员国的国家可以在2005年前实施TRIPS协议。

  一个可能引起关注的问题是强制许可。许多跨国公司通过在许多国家拥有专利来把这些国家作为出口对象,而不是在该国制造产品。该条款是巴黎公约和TRIPS所允许的。然而,TRIPS协议指出对于进口的产品和在当地制造的产品不能进行歧视。如果进口被认为是为该国提供需要,它就破坏了许多国家法律里规定的强制许可的原意,即反对公司不愿在这些国家制造。该问题是开放的。许多国家放弃了强制许可原则但其它一些国家仍然坚持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