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有技术的国际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14 13:19:15


  [摘 要]专有技术作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标的,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 是一种含有巨大经济利益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在现实的商业交易中形成了纷繁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挑战,国际上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保护。因此有必要分析专有技术涵义及法律性质,探讨专有技术国际保护的合理性,提出专有技术国际保护的四大框架。

  [关键词]专有技术,专利,国际保护,知识产权

  一、专有技术的涵义及法律特征

  专有技术一词译自英文“know - how”,即“I know how to do it”的缩写,意思是“我知道怎么做”。作为法律术语直到1944 年才首次出现在美国的一个判例中。20 世纪50 年代以后,该词逐渐推广,随后在国际技术贸易中频繁使用。我国在60 年代中期的技术引进合同中,开始使用“know - how”这一术语,但对其译法却不一致,有的译为“技术秘密”、“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等,或直接译为“诺浩”。1980 - how”称作“专有技术”写进条文。此后我国立法、有关解释及商业实践基本沿用“专有技术”的提法。

  但对专有技术的法律定义,迄今仍未统一。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1964 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样板法》中曾对专有技术定义:“所谓专有技术是指有关制造工序,以及产业技术使用知识。”国际商会拟定的关于保护专有技术的标准条款草案中认为“专有技术是为了完成某种在工业上有贡献的技术,或为了使其能在实际上应用所必要的秘密的技术知识,或此种知识的积累。”[ 1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0 年出版的《发展中国家示范法》第二部分第201 条规定,专有技术是指“来自经验或技艺,能够实际应用,特别是工业上应用的工业情报、数据、资料或知识。”目前对专有技术作出的较有影响且被许多国家采用的定义为1969 年在布佩斯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会议上通过的匈牙利代表团的提案:“专有技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我国对专有技术的理解基本上与此类似。但未对专有技术的定义作直接明确的规定,而是从工业技术和生产管理及商业经营几个方面有所侧重地作出界定。从工业技术和生产管理方面的界定如1985 ,1988 条第2 款的规定。在商业经营领域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未明确规定“专有技术”,但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里明显涵括了专有技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