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官司:发明人与使用人谁有招商权?

发布时间:2019-08-31 12:35:15


授权他人实施专利 400万专利费落空

一项世界首创技术发明专利引发官司

□本报记者 兰玉秀

汽车在公路上快速行驶,一旦爆胎后果不堪设想,如何增强轮胎安全系数,防止爆胎?桂林市的傅先生在经过刻苦研究,发明了一项爆胎避险技术。但他这项专利还未转化为产品上市就招来了官司。近日,专利权纠纷案。

首创“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技术

傅先生诉称, 他研发的这项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技术是专为解决汽车爆胎事故灾难的机、电、液一体化自动控制技术。2004年3月17日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发明名称是: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专利号:ZL00101579.6。这项技术为世界首创,因此,他是“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 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

2004年4月24日,傅先生与彭先生、王先生等3人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彭先生等3人组建公司,实施汽车爆胎自动减速系统发明专利,专利项目简称为BAS项目。合同约定了专利实施许可费支付方式为“前期使用费+按年提取使用费”,前期专利使用费为1000万元人民币,按年提取专利使用费数额为公司年度税后可分配利润的32%。

彭先生等3人于2004年6月26日成立了桂林思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同年9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条款修改完善的补充协议》,约定:2004年9月20日前,思超公司与傅先生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在2日内到广西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登记,思超公司在取得备案批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傅先生支付专利使用费100万元。另还约定,思超公司在支付100万元使用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傅先生再支付专利使用费400万元。

专利权人告专利使用人侵权

2004年9月19日,双方到广西区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并于9月21日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9月29日,思超公司支付给傅先生100万元专利使用费。而另外400万元没有按时支付,为此,傅先生于2004年11月11日向思超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

傅先生还诉称,2005年12月20日,思超公司在桂林市一酒店举行了BAS项目产品订货会和征集产品代理商会议,在印刷的资料中宣称“拥有ZL00101579.6发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另一公司南宁市速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自2006年3月起,在其网站上发布思超公司产品代理广告,以思超公司产品南宁、崇左地区代理商名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为此,,,销毁印有侵权内容的广告及其他文字资料;判令思超公司归还其专利证书原件及技术资料。

专利使用人否认侵权

思超公司的负责人称,全国每年申报专利技术有20多万个,而真正能够转化为生产力的微乎其微。如果专利不能转化为生产力、不能转化为商品,专利本身就如同一张废纸。思超公司为了能够使ZL00101579.6专利转化为生产力,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由于专利本身没有达到傅先生在合同中证实该专利技术真实、有效、可行,具备产业化的基本条件,为此,400万元专利费目前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所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没有撤消。

思超公司的负责人还辩称,思超公司已于2004年9月20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独占实施许可备案。依照法律规定,独占实施许可,是指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但是傅先生还在继续使用该专利招商,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况且诉状中已明确写明双方之间签有《独占许可合同》,且合同已在知识产权局备案。为此,思超公司实施该专利没有构成侵权,傅先生以专利侵权纠纷为案由来起诉是错误的,傅先生的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涉及合同纠纷,而且合同纠纷也是与本案无关的另一性质的纠纷案件。为此,思超公司与速步公司均以傅先生起诉案由错误为由,。

由于双方意见不统一,无法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