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海涛: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08 17:17:15


1998年美国对State Street Bank一案的判决,在美欧日之间引起了一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争论。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地区的专利主管部门对计算机软件,特别是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都持肯定态度。

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各公司对其所有的商业方法提起专利保护的要求也会越来越强烈,因此对与计算机软件特别是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的国际保护趋势加以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电子商务与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概述

1、电子商务及其发展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E-Commerce?的概念,,是指“以数据信息形式,即以电子、光或类似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电子复印等方式,所产生、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形式,也包括使用替代物替代以纸件为基础的信息交换与存储方式,所进行的商业活动”。1997年4月15日,欧盟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委员会制订的《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对电子商务做了以下描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网络来做生意。电子商务基于对文本、声音和图像数据的电子处理与传输来实现。它包括多种行为,如商品的电子贸易和服务,数字内容在线发送,电子基金转帐,电子股票交易,电子提货单,商业拍卖,合作设计和工程,在线资源,政府采购消费者直接买卖和售后服务。”1

对电子商务可作广义与狭义两种划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这里所指电子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讯与电子计算技术。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即internet commerce,简称I-Commerce 。本文所指的电子商务,即是狭义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21世纪商事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它包括了从原材料的查询、采购,产品的定购、储运,以及电子交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除了货物贸易之外,电子商务还包括许多服务贸易,如数字化信息的联机传送、资金的电子划拨、股票的电子交易、电子提单、网上商业拍卖、合作设计和施工、远程联机服务以及文件共享等等。它既涉及到产品的买卖(如各种生产物资、消费品等),又涉及到服务的提供(如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中介服务等);既有传统的社会专业服务内容(如医疗保健、教育等),又有新兴的交易形式(如虚拟商店、虚拟贸易社团等)。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根据美国资讯业的权威机构IDE估计,1997年到2003年之间,全球上网人数的年增长率高达56%,上网交易金额将超过875亿美元。2原有的电脑公司以及一些传统商业企业纷纷转向商机无限的因特网,以谋求更好的发展。然而在网络世界中,公司的高速成长不再仅仅依赖于硬件系统或者说单纯的技术,而在于其不断创新的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并且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对利用这些技术所产生的新的商业方法发明的专利申请也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商业方法发明也导致了各种问题的出现,其中包括传统的专利法一般只保护工业方法,商业方法能否构成法定专利客体,如何判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等,亟待我们研究。

2、 商业方法与商业方法专利

美国法院至今尚未有判决对“商业方法”做出明确定义,对“商业方法”的概念通常以美国专利分类第705类为参考。

美国专利分类第705类对商业方法的定义是:装置及对应的方法,用于商业运作、行政、企业管理或财务资料报表的产生,其能使资料在经过处理后有显著的改变或完成运算操作,装置及对应的方法,用于货物或服务之提供改变时的资料处理或运算操作。3

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认为:商业方法是涉及人、社会与金融之间关系的任何主题,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内容:调查用户习惯的方法;市场营销方法;引导用户消费方法;商品及服务的方法;记账方法;开发新市场和新交易的方法;产品及服务的分配方法;产品与制作方法的利用(例如一种集装生产线使用的想法,快速生产的方法等);在金融服务和与互联网有关的电子商务活动中有更多的商业方法的专利。4

那么什么是商业方法专利呢?

在美国众议院议员Rick Boucher 和Howard Berman提出的《2000年商业方法专利促进法》的提案中有这样的表述:商业方法专利是指下列方法之一:

(1)一种经营、管理或其他操作某一企业或组织,包括适用于财经信息处理过程的技术方法。

(2)任何应用于竞技、训练或个人技巧的技术方法。

(3)上述(1)和(2)中所描述的由计算机辅助实施的技术或方法。5

日本特许厅(Japan Patent Office,简称JPO)第四审查部部长井上正的观点是:“单纯的商业方法由于缺少技术特征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尽管我们现在称为商业方法专利,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突然开始保护那些传统专利法不保护的纯粹的商业方法和商业模式。技术随着时代的改变而变化,专利权也会授予那些使用现代技术产生的发明。例如那些使用在银行操作系统上的自动柜员机(ATM)一类的支持商业活动的设备。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来完成整个商业活动的操作,比如定货、销售、财务结算以及广告都成为可能,这使得“创意”(idea)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以一个有形的方式加以解决从而可以获得专利,这就是那些极具有吸引力的所谓的商业方法专利。可以说,商业方法专利是一项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创造的发明。”6

通过了解美日欧对商业方法和商业方法专利的界定,我们知道“商业方法”的外延非常广泛,几乎包括了企业管理与营销的每个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