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利修法之路看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9-08-24 03:32:15
中国专利法实施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专利法治建设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专利法的三次修改也同样折射出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进程。
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保障
完善专利法既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动力之一。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科技进步的积极作用,专利法在三次修改的过程中不断加大保护创新、鼓励创新的力度。
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延长专利权保护期限、强化专利权人的权利,进一步提高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在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上,把原来的“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修改为“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明确了专利立法为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服务,为科技创新创造了更好条件。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更为合理地对职务发明进行界定,引入合同优先原则,允许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发明创造的归属,从而进一步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大大促进了科技创新的繁荣。
、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2008年6月5日,。在新形势下,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提上日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通过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是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进行的。
第三次专利法修改进一步体现了保护创新、鼓励创新的特点,在立法宗旨上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的规定。“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有利于我们国家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大力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条法司司长尹新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在各个方面,都是围绕上述目的来进行的,在专利授权标准、专利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充分体现了对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的保护和鼓励。
“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将对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和创新国家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建立专利制度以来,对专利授权实行“相对新颖性”的制度要求,专利的数量有了很大发展,已经成为专利大国,位居世界各国前列。此次专利法的修改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这将切实有效地提高我国专利授权质量,进一步提高我国的专利授权和保护水平。
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现代市场竞争的核心因素之一。,专利法的三次修改,均发挥了专利制度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从1985年至1992年,在专利法开始实施的7年时间里,专利技术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专利技术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的形势下,为了更好地贯彻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方针,专利法于199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通过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保护期限、专利权人的权利等方面规定的完善,提高了专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突出专利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专利法于2000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此次专利法修改吸收和借鉴了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许多实践经验和立法成果,、完善,并顺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市场经济竞争的主体,在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的权利义务方面与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此修改对当时正准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要求,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进一步提高专利的授权标准,同时还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此次专利法的修改涉及对假冒专利的行政制裁和侵犯专利权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对侵犯专利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追究,专利法作了较大的修改,不但增加了侵权人应当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支出进行赔偿的规定,还增加了对侵权损害难以确定时的法定赔偿的规定,同时对4种侵权损害赔偿方式规定了先后顺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法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制裁力度,。”蒋志培表示,修改后的专利法还同时赋予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对假冒专利产品查封或者扣押的权利。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扣押。此修改加强了专利行政保护的力度,将更加有利于推动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进一步发挥专利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与国际规则接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也正在形成全球统一规则,中国不能独立于世界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之外。专利法的三次修改,都注重履行国际承诺和与国际规则接轨,借鉴和引进国际上的成熟经验。
为了履行我国作出的对外承诺,使我国专利制度进一步符合国际规则,1992年,我国在专利法修改的过程中,根据《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中美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权保护期限、专利权人的权利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使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基本符合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要求。
2000年的第二次专利法修改在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等方面与国际条约有关规定相衔接,根据我国1994年加入的《专利合作条约》,在专利国际申请方面明确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权利和应当满足的条件,与TRIPS协议更趋一致;在与TRIPS协议接轨方面增加了许诺销售、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取消了“终局决定”的规定,改进了强制许可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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