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26 08:38:15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不利于传统知识保护的条款内容;修订、完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使其更为符合中医药发展的实际需要。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与疾病长期斗争的临床实践总结,是中华民族优秀科技和文化的结晶。

  但是,由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规则基本上是由发达国家制订的,并未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其保护客体的构成要件主要是针对现代工业技术而设立的,对传统知识包括中医药传统知识基本上是不能适应的,因此不能满足完整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需要,如对传统中药炮制技术、现代名医名方名药等难以保护。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医药的发展,所以应尽快建立适合中医药发展的保护与利用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涉及到赋权、公开来源、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告示法理问题,要抓紧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在这一条例中准确反映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自身特性,重点体现可持续发展,鼓励创新、规范开发,正确使用、合理利用、公平等原则。明确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保护的客体、权利种类及获得、传统知识管理机构及职权、使用及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