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8 19:26:15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1、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规定的报酬。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规定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执行

四、广播电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

1、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

2、支付报酬;

3、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侵权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广播电台、。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