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11 17:47:15
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公众中演示过,并为公众所知晓,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应当符合同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三、他人未经申请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公众中演示过,并为公众所知晓,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应当符合同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三、他人未经申请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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