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8 20:51:15
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7-18
执行日期:2008-7-18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科学技术局:
现将《温州市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温州市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检索、专利申请、专利信息分析、专利工作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专利战略的制定与运用以及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专利管理专业归属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三个级别。除知识产权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可按现行有关政策直接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外,其余人员均应通过考试方式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对象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法律、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积极为温州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申报专利管理技术员资格条件
专利管理技术员应初步具备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基本能力。应了解专利信息检索和专利申请流程、专利纠纷处理的基本途径和程序,。且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中毕业从事专利管理工作满3年;
(二)理工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报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应具备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基本能力。应熟悉专利信息检索和专利申请流程,了解专利纠纷处理的基本途径和程序,能初步制定专利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且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中毕业从事专利管理工作满8年,并担任专利管理技术员职务满3年;
(二)理工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4年;
(三)理工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2年;
(四)理工科专业或文科类的知识产权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报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专利管理工程师应具备独立承担专利管理岗位工作的能力。能制定专利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能承担与专利相关的管理工作,如专利信息的分析研究、专利项目的申报、专利战略的初步制订与运用、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处理等,。且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理工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10年,并担任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满4年;
(二)理工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6年;
(三)理工科专业或文科类的知识产权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4年;
(四)理工科专业或文科类的知识产权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理工科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2年。
第八条 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学历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有关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九条 从机关分流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可视作专业工龄,可与现在从事专利管理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对从外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温工作满一年的,也可按上述条件参加考试。
第三章 申报和考试
第十一条 申报温州市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需填写《温州市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见附件),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和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到指定的考试报名机构报名。
第十二条 申报人必须如实提供本人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对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人员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收回其证书,并依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本专业任职资格的考试。
第十三条 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试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场设在市区。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温州市人事局和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实施。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拟定考试内容、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用书、建立考试题库;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内容、考试大纲、考试用书和试题,并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具体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第十五条 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与考试有关的培训或参加考试。培训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举办培训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和资格。
第十六条 报考专利管理专业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暂不作要求,聘任时是否需要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其专业技术资格由温州市人事局发文公布,并颁发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鉴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通过考试取得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用人单位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人事局和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
报考级别: 编号:
年限
取得时间
及聘任时间
作
经
历
技术职务
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