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0 14:13:15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6-04 生效日期: 2010-06-04 发布部门: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津知发[2010]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技术创新, 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培育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天津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以有效专利为核心,涵盖专利申请、授权、维持三个阶段,重点向发明专利倾斜,实行成本补贴、奖励、专项工作推动相结合的资助方法。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属于市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和推动专利相关工作,不得挪为它用。
第四条 专利资助分为“专项资助”和“面上资助”。
1、专项资助。市区两级专利试点企业以及专利示范和优势企业资助;专利申请零突破资助;由PCT成员授权并注册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外观设计促进行动及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的专利申请资助。
2、面上资助。除专项资助之外的专利申请和交纳第三次年费的有效专利的资助。
第五条 资助对象是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以及在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个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地址为外省市的除外。
第六条 资助范围
1、当年(申请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天津专利代办处受理,或通过电子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并已交纳了申请费的国内专利申请。
2、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且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交纳了第三次年费的有效专利。
3、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由PCT成员授权并注册的国外发明专利。
4、知识产权工作开展较好,确定列入市、区两级专利试点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市级专利示范和优势企业。
5、历史上未申请过专利,本年度实现专利申请零突破的首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以及为上述企事业单位首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供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6、承接外观设计促进行动和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并为其提供专利申请服务的本市专利服务机构。
第七条 资助标准
1、根据财政资金情况确定当年资助标准。
2、按年度确定每个法人单位和个人面上资助最高累计领取限额。
3、面上资助与专项资助不得同时、重复领取。
第八条 领取方式
1、专项资助由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负责办理,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2、面上资助按当年资助领取通知要求到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注册地区县知识产权局办理。
3、当年的面上专利资助,应该当年办理相应的申领手续,超过下年度一月底不再补办上年资助。
第九条 违规责任及处理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资助经费全数追回,并在三年内不给予资助;凡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确认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追缴全部资助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匹配政策
各区县、行业集团公司可结合本区域财政和自身情况,以不低于1:1比例的资金匹配,制定相应政策推动本区域、本行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文号: 津知发[2010]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技术创新, 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培育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天津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以有效专利为核心,涵盖专利申请、授权、维持三个阶段,重点向发明专利倾斜,实行成本补贴、奖励、专项工作推动相结合的资助方法。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属于市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和推动专利相关工作,不得挪为它用。
第四条 专利资助分为“专项资助”和“面上资助”。
1、专项资助。市区两级专利试点企业以及专利示范和优势企业资助;专利申请零突破资助;由PCT成员授权并注册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外观设计促进行动及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的专利申请资助。
2、面上资助。除专项资助之外的专利申请和交纳第三次年费的有效专利的资助。
第五条 资助对象是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以及在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个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地址为外省市的除外。
第六条 资助范围
1、当年(申请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天津专利代办处受理,或通过电子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并已交纳了申请费的国内专利申请。
2、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且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交纳了第三次年费的有效专利。
3、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由PCT成员授权并注册的国外发明专利。
4、知识产权工作开展较好,确定列入市、区两级专利试点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市级专利示范和优势企业。
5、历史上未申请过专利,本年度实现专利申请零突破的首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以及为上述企事业单位首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供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6、承接外观设计促进行动和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并为其提供专利申请服务的本市专利服务机构。
第七条 资助标准
1、根据财政资金情况确定当年资助标准。
2、按年度确定每个法人单位和个人面上资助最高累计领取限额。
3、面上资助与专项资助不得同时、重复领取。
第八条 领取方式
1、专项资助由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负责办理,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2、面上资助按当年资助领取通知要求到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注册地区县知识产权局办理。
3、当年的面上专利资助,应该当年办理相应的申领手续,超过下年度一月底不再补办上年资助。
第九条 违规责任及处理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资助经费全数追回,并在三年内不给予资助;凡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确认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追缴全部资助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匹配政策
各区县、行业集团公司可结合本区域财政和自身情况,以不低于1:1比例的资金匹配,制定相应政策推动本区域、本行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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