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全省授权专利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0 04:33:15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全省授权专利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1 生效日期: 2007-07-1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鄂知办[2007]5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省授权专利补贴工作的通知》要求,2007年度全省授权专利补贴申报工作已经开始,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1、“2006年度授权专利”是指专利证书上授权公告日在2006年度以内的专利。
  2、《管理办法》中所称“企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采集和统计时,划分五种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类型(指分为个人、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大专院校五种)中的“工矿企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首次数据采集规则》,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类型从名称上直接判断,“工矿企业”是指名称结尾含有公司、工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样的,如果是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下属公司,也被认为是工矿企业。
  在五种类型划分中,以“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等结尾的申请人名称被认为科研院所,公司下属的研究院/所/中心也认为是科研院所。
  3、《管理办法》补贴申报人提供的材料中,应包括 “专利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专利证书”原件经初审后退还申报人。
  4、对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如果收据原件已在本单位或专利代理机构入帐而不能提供的,应提供收据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原件使用单位公章。
  补贴申报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并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各地市局要严把审核关,确保授权专利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授权专利补贴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联系人:协调管理处 马骏、余嵩
  电 话:027-87168519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