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23 22:28:15
广州市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暂行规定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 2007-05-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运用,根据《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运用包括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和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开展专利技术和产品推介以及专利市场管理等活动;扶持开展专利技术评估、评审、专利许可、转让、专利权质押等。
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专利技术的实施起示范作用的专利项目。包括:产业化引导资金项目、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等。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产业化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广州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申报专利项目具有合法实施权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条件,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专利项目具有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符合产业化发展方向的有效专利技术,并有较好的产业化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 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除符合第四条外,还必须符合:
(一)申报单位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书;
(二)贷款项目已产生利息。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除符合第五条外,还必须符合:
(一)专利技术已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二)专利权人与质押债权人已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书。
第七条 同一项专利技术不得重复申报第四条至第六条所述的项目。
第八条 申请产业化引导资金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一)《广州市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的,应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四)营业执照副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上年度财务报表等。属于特殊行业的,还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五)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除提供第八条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贷款合同书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除提供第九条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专利技术评估报告、专利权质押合同书、担保机构担保协议书(若申请资助担保费)。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
(一)初步审查。市知识产权局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实地考察;
(二)项目评审。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
(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我市专利产业化工作的实际确定扶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
(二)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广州市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任务书》。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产业化专项资金预算,对各类产业化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优先扶持专利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和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
(一)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用于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
(二)每个产业化引导资金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特别优秀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扶持额度;
(三)每个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四)每个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专利技术评估费给予评估费的50%、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对有担保机构担保的给予不超过担保费的50%、最多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资助资金按年度拨付。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下拨项目扶持经费。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产业化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做好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每年向市知识产权局书面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半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须提供: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后续取得的专利或成果的证明。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小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并实地调查。项目验收以《广州市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任务书》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结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整改后再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广州市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任务书》导致实施项目失败的,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新的产业化项目。
第二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
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运用,根据《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运用包括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和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开展专利技术和产品推介以及专利市场管理等活动;扶持开展专利技术评估、评审、专利许可、转让、专利权质押等。
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专利技术的实施起示范作用的专利项目。包括:产业化引导资金项目、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等。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产业化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广州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申报专利项目具有合法实施权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条件,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专利项目具有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符合产业化发展方向的有效专利技术,并有较好的产业化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 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除符合第四条外,还必须符合:
(一)申报单位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书;
(二)贷款项目已产生利息。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除符合第五条外,还必须符合:
(一)专利技术已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二)专利权人与质押债权人已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书。
第七条 同一项专利技术不得重复申报第四条至第六条所述的项目。
第八条 申请产业化引导资金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一)《广州市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的,应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四)营业执照副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上年度财务报表等。属于特殊行业的,还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五)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除提供第八条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贷款合同书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除提供第九条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专利技术评估报告、专利权质押合同书、担保机构担保协议书(若申请资助担保费)。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
(一)初步审查。市知识产权局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实地考察;
(二)项目评审。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
(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我市专利产业化工作的实际确定扶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
(二)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广州市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任务书》。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产业化专项资金预算,对各类产业化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优先扶持专利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和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
(一)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用于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
(二)每个产业化引导资金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特别优秀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扶持额度;
(三)每个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四)每个专利权质押扶持项目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专利技术评估费给予评估费的50%、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对有担保机构担保的给予不超过担保费的50%、最多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资助资金按年度拨付。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下拨项目扶持经费。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产业化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做好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每年向市知识产权局书面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半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须提供: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后续取得的专利或成果的证明。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小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并实地调查。项目验收以《广州市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任务书》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结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整改后再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广州市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任务书》导致实施项目失败的,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新的产业化项目。
第二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
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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