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7 16:36:15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5 生效日期: 2003-09-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知发条字[2003]第56号
各区、县科委、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经济发展日益加快,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不断涌现,推动了我国技术经济的发展。虽然公众的专利保护意识在不断加强,但是假冒、冒充专利行为也时有发生,而且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表现也更加多样化、复杂化。
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专利权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发生,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此,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经过认定的专利产品,可以标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监制的"中国专利产品"防伪标记。现将《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
一、,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识别和打击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二、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为天津市生产或销售的专利产品的认定部门。
三、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具体承办专利产品认定及专利防伪标记发放的有关工作。
四、对于被授予中国专利权,并在专利权保护期的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专利被许可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专利产品认定申请表》的,可以进行专利产品的认定。
五、经认定的专利产品,可以标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监制的专利产品防伪标记,并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颁发认定证书。
六、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产品认定的有效期限从专利权被授予至专利权终止,专利权终止之日起,应停止使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监制的专利仿伪标记。
七、对于专利产品认定,采取一专利一认定的原则,对于一类产品,有几项专利的,可以合并提出申请进行认定。
八、专利产品的认定工作,以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和名称为准进行认定,超出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不予以认定。
九、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发布文号: 津知发条字[2003]第56号
各区、县科委、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经济发展日益加快,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不断涌现,推动了我国技术经济的发展。虽然公众的专利保护意识在不断加强,但是假冒、冒充专利行为也时有发生,而且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表现也更加多样化、复杂化。
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专利权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发生,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此,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经过认定的专利产品,可以标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监制的"中国专利产品"防伪标记。现将《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
一、,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识别和打击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二、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为天津市生产或销售的专利产品的认定部门。
三、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具体承办专利产品认定及专利防伪标记发放的有关工作。
四、对于被授予中国专利权,并在专利权保护期的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专利被许可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专利产品认定申请表》的,可以进行专利产品的认定。
五、经认定的专利产品,可以标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监制的专利产品防伪标记,并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颁发认定证书。
六、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产品认定的有效期限从专利权被授予至专利权终止,专利权终止之日起,应停止使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监制的专利仿伪标记。
七、对于专利产品认定,采取一专利一认定的原则,对于一类产品,有几项专利的,可以合并提出申请进行认定。
八、专利产品的认定工作,以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和名称为准进行认定,超出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不予以认定。
九、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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