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专利制度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07 21:38:15


中美专利制度的区别

  很多有海外留学背景的申请人会感到迷惑,他们在美国申请专利似乎和中国的差别很大。

  这主要是由于专利体系的差异造成的。首先美国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会授予最先发明的人;另外,美国专利法存在“宽限期(Grace Period)”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1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1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而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即同样的发明申请的专利权只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无论这个人是否就是最先发明的人;另外,中国专利法没有“宽限期”之说,以任何方式的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

把握专利申请时机

  把握专利申请的时机是防止破坏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一旦发明内容在申请日前被公开,即使这种公开是申请人自己造成的,或者通过合法的程序造成的,也将导致申请人丧失获得专利权的资格。

  先申请专利后发表文章:无论科研论文还是学位论文,如果发表的时间在申请日之前,而公开内容又涉及专利申请的实质,将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但是,发表时间在申请日之后,不会产生上述后果,而且不需要等待专利公开或者专利授权即可发表文章。

  先申请专利再进行转让: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不受法律保护,转让的过程中如果不对技术内容进行保密处理,在转让失败后,受让方将获的技术内容用于其生产和销售,转让方无权追究其责任。相反,申请了专利的技术成果受到法律保护,不易被仿制,而且因其将在若干年内得到独占的保护,使受让方获对市场的垄断和更大利润,更利于促成交易。

  先申请专利再技术鉴定:一般技术鉴定的参加人应负有保密义务,但是并不排除有泄漏发明内容的情况发生。因此比较保险的做法是先申请专利再召开技术鉴定会,如果情况不允许,要严格保密,并且在召开鉴定会后尽快提交专利申请。

责任编辑: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