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发布时间:2019-08-06 19:50:15
恶意诉讼,最早是起源于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并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固有的特点就容易催生恶意诉讼,例如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不实行实质审查,直接导致大量垃圾专利的产生。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控他人侵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随意性和广泛性。诉讼本是法定权利,善意的诉讼动机与目的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恶意诉讼的动机目的则具有非法性。鉴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带来的巨大危害性,甚至可以成为某些企业打压竞争者的不正当手段,必须予以一定的法律规制,以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并维护司法权威和诉讼价值。
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直接规定,只有一些间接与此相关的法律依据。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专利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在实践中,,根据事实情况予以认定。一般而言,容易被认定为恶意诉讼的情况包括:提起不必要的诉讼、诉讼欺诈、恶意错列被告、不合格的非权利人假借权利人之名提起恶意诉讼,从而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严重的损失。在恶意诉讼的认定中,、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4个要件,其中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最关键的问题。
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直接规定,只有一些间接与此相关的法律依据。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专利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在实践中,,根据事实情况予以认定。一般而言,容易被认定为恶意诉讼的情况包括:提起不必要的诉讼、诉讼欺诈、恶意错列被告、不合格的非权利人假借权利人之名提起恶意诉讼,从而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严重的损失。在恶意诉讼的认定中,、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4个要件,其中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最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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