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

发布时间:2019-08-12 19:18:15


  所谓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要符合如下条件:
  (1)仅限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不适用强制许可;
  (2)申请的主体应当是单位,个人不能作为申请强制许可的主体;
  (3)申请的主体必须具备实施该专利的条件;
  (4)申请主体在申请强制许可前,已经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实施该专利,且未能在合理长的期限内得到许可。申请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据,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专利强制许可。获得专利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许可合同并向其支付专利使用费。
  附:相关法律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请求强制许可的,,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期满未答复的,。
,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四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并通知当事人。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