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用的退还

发布时间:2019-08-17 05:36:15


当事人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可以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请求退款。

  一、退款原则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一年内,提出退款请求,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

  (一)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情形
  1、多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应当缴纳年费为600元,在规定期限内实际缴纳费用为650元,可以对多缴的50元提出退款请求。
  2、重缴费用的情形:如提出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当事人缴纳200元后,再次缴纳了200元,当事人可以对再次缴纳的200元提出退款请求。
  3、错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缴费时写错费用种类的,在当事人提出退款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以退款。
  在专利局作出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终止等决定生效之后,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或者专利申请人主动撤回专利申请、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的手续合格之后,当事人新缴纳的专利费用,视为错缴费用,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二)专利局主动退款的情形
  下列情形一经核实,专利局应当主动退款。
  1、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后,并且在专利局作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前,已缴纳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
  3、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

  (三)不予退款的情形
  1、对多缴、重缴、错缴的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一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2、当事人不能提供错缴费用证据的。
  3、在费用减缓请求被批准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当事人又请求退款的。

  二、退款手续

  (一)退款请求的提出
  退款请求人应当是该款项的缴款人或者缴纳该款项的专利代理机构。
  请求退款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证明,例如:专利局开出的费用收据、邮局出具的汇款凭证等。提供的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退款请求应当注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要求退款的款项的信息(如票据号、费用金额等),退款请求中可以同时指定接收退款的地址、邮政编码和收款人姓名。当事人要求通过银行退款的,还应当注明姓名或者名称、开户行、帐号等信息。

  (二)退款的处理
  经核实不可以退款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退款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退款的理由。
  经核实可以退款的,专利局应当按照退款请求中注明的接收退款的地址、邮政编码和收款人姓名退款。请求中未注明接收退款的地址或者收款人姓名的,专利局应当按照文档中记载的申请人的地址和姓名退款。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接收退款的,在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后,专利局可以按照文档中记载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地址退款。完成退款处理后,审查员应当发出退款审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