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请求与受理
发布时间:2019-08-26 22:53:15
一、请求
根据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给予专利强制许可的决定中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时,强制许可自动终止,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此外,对于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则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五)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专利权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六)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并且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以上要求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二、受理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符合以上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受理,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则该请求视为未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则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人不是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的;
(二)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三)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四)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
根据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给予专利强制许可的决定中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时,强制许可自动终止,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此外,对于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则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五)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专利权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六)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并且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以上要求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二、受理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符合以上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受理,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则该请求视为未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则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人不是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的;
(二)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三)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四)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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