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改施行后的变化
发布时间:2019-08-23 07:44:15
一、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这不仅宣示了中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心,更阐明了专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
二、适度调整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这是在中国专利申请数量已经大幅提升的情况下,努力提高专利申请和专利权质量和水平的时代要求。具体包括,将授予专利权的新颖性标准由“混合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还是其他方式公开,都将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增加了类似创造性的要求,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有明显区别,并将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排除在外观设计授权客体之外;如果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中国境内的遗传资源,其获得该遗传资源的途径、方式等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不能在中国获得专利权,对此类发明,还要求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三、取消了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允许外国申请人委托任何依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而不是少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理机构。
四、在加强专利权的保护方面,赋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如果在橱窗中展示、在广告中宣传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外观设计侵权产品的,权利人就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失;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规定在起诉前,,更有利于其行使诉权;完善了侵权赔偿制度,由于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在实践中较为复杂和困难,为此,新修改的专利法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明确将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例如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纳入侵权赔偿的范围,消除其起诉前的顾虑。
五、规定了旨在合理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关系的条款,有效防止对专利权的滥用。这包括,允许平行进口,在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在外国投放市场后,无须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可以进口该产品;增加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审批例外,即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完善了强制许可制度,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或者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为了减少或者消除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强制许可,从落实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议定书义务方面,增加了为公共健康目的制造并向外国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即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可以以此主张抗辩权,。
六、关于侵权行为的查处
修改后的专利法的施行,必定会带来相应的变化。尹新天举例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在保护专利权方面的职责包括处理侵犯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和查处专利行政违法行为。专利违法行为按照原专利法的规定,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两种类型。此次专利法修改将这两种违法行为合并规定为假冒专利的行为,规定了统一的行政处罚,新增加了相关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执法措施,并明确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其调查取证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关于假冒专利行为的定义将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方案中作出明确的规定,界定行为的类型。尹新天强调,应当注意的是,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执法手段,仅适用于对专利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而不适用于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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