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的审核认定(下)

发布时间:2019-08-28 06:47:15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各类常见证据的审核认定,参见《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的审核认定(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其他证据的审核认定作了如下规定:

  一、进口行为导致在国内公开使用的认定
  对于通过有关进口行为证明进口产品在国内公开使用的情况,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有关进口行为的证据足以证明该进口产品已经办结海关手续,准予放行的,应当认为进口行为已经完成,海关放行日视为该进口产品在中国境内的公开日。在海关放行日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将报关日起的第八日视为海关放行日,但当事人有证据能够证明海关实际放行日的除外。

  二、申请日后记载的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
  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形成的记载有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内容的书证,或者其他形式的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专利在申请日前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
  在判断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时,形成于专利公开前(含公开日)的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形成于专利公开后的证据的证明力。

  三、技术内容和问题的咨询、鉴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和问题提供咨询性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所需的费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当事人承担。

  四、当事人提交的样品等不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处理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在提交样品等不作为证据的物品时,有权以书面方式请求在其案件审结后取走该物品。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取走物品的请求,合议组应当根据案件审查以及后续程序的需要决定何时允许取走。允许当事人取走物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提交该物品的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取走该物品。期满未取走的,或者在提交物品时未提出取走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有权处置该物品。